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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 及时确定公允价值

2008年09月12日 20: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二日电(记者 贾靖峰)中国证监会十二日晚间发布证券类基金估值新规,对基金估值业务,特别是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估值问题设定规范,旨在解决市场变化情况下基金公司有关公允价值认定和计量方面的问题。

  最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公司按上述原则进行估值,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百分之零点二五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百分之零点二五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指导意见要求,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百分之零点二五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根据新规,如基金公司按上述原则进行估值,应披露涉及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当期损益的影响;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等信息。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意见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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