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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名嘴”擅自代人炒股分成 被判有期徒刑

2008年12月08日 12:35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本是国内证券咨询界的著名股评人士,孙成刚和他的弘信公司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代人炒股分成获利。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成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弘信公司罚金120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1992年即开始研究中国股市的孙成刚在证券资讯界有“名嘴”之称,1998年起担任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十余年来,孙成刚撰写了投资分析文章数百万字,并出版畅销炒股书籍《股市预测与实战》等。

  2003年8月,孙成刚夫妇注册成立上海弘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2005年下半年,弘信公司在媒体做广告,销售“股市赚上一百倍”的教学光盘。有些股民看完光盘后找到孙成刚,希望委托他炒股。在孙成刚看来,自己从事的代人炒股属于“投资管理业务”,当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任何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因此从2005年12月开始,他将弘信公司注册资本从10万元扩大至3000万元,逐渐以资产管理作为主营业务。然而该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资产管理业务仅限“非金融业务”。

  “你想知道我们明天购买什么股票吗?请拨打我公司电话……”在孙成刚的授意下,弘信公司业务部通过媒体打广告。一旦有股民来电咨询,业务员便推销炒股光盘,招揽其使用弘信公司的“投资管理业务”。为拉到更多的客户,弘信公司还购买其他公司的客户资源。

  弘信公司的“投资管理业务”,就是与客户签订《投资管理协议》,由公司对客户股票账户进行管理操作,并约定分享炒股收益的20%或30%,但弘信公司不承担炒股风险。

  经查,2006年1月至8月,弘信公司接受陈定秀等38名客户委托炒股,涉及资产达人民币1350余万元,弘信公司获利30万余元。今年5月12日,弘信公司及孙成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弘信公司和孙成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并通过媒体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孙成刚作为弘信公司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鉴于弘信公司及孙成刚均能自愿认罪,已退缴违法所得,有自首情节,法院酌情作出上述判决。(见习记者 陈琼珂)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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