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按对外销售价收税:白酒税收新规不让企业逃税——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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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按对外销售价收税:白酒税收新规不让企业逃税
2009年08月07日 03:54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今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执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近日记者走访部分高档白酒专卖店和超市后发现,目前专卖店内贵州茅台酒和五粮液等高档白酒暂无涨价现象,但普遍货源紧张,有的超市已有提价迹象。

  据了解,长期以来,我国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但是,白酒消费税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操作空间。由于酒类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环节从价征收,大型白酒企业为了避税,都会设立自己的销售公司,一般先将生产出的白酒低价出售给销售公司逃避税收,然后销售公司高价出售给经销商获取利润。

  为保全税基,办法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记者从贵阳市一些茅台酒专卖店了解到,茅台系列产品目前均未涨价,但消费者青睐的53度“飞天”茅台酒在部分专卖店已经脱销。一些经销商认为,虽然暂时还未接到茅台酒厂家提价通知,但受白酒消费税调整影响,高档白酒涨价势在必行,“税收上涨,厂家利润就要下降,这些高档白酒上市公司为了顾及股东和股民的利益,一般都会通过涨价把税收调整成本转移到消费者身上”。(记者李丽辉、汪志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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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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