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善机制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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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完善机制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2009年06月30日 12: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广州6月30日电 (记者 莫非)记者30日从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广东省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明确处理意见。

  根据《通知》规定,新增四类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纳入政策适用范围,这将使大批普通老百姓受益。新增四类人员包括:一是现户籍已经转为农村户籍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将原规定仅限于广东省城镇户籍的条件扩大到广东省户籍。

  二是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取消了原企业必须是已经参加了广东省养老保险统筹的条件,原企业在应参保的范围之内,企业无论是否已参保其早期离开人员均可适用政策。

  三是早期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人员,将原企业的范围扩大到曾经属于广东省、因行政区划原因已转为海南省所属的企业。

  四是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广东省知青。这类知青由于没有进入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上山下乡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参加养老保险后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与早期离开国企人员情况类似,因此将其纳入适用范围。

  上述《通知》还对一向重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如关于一次性缴费受理地问题,《通知》明确:户籍从原企业地迁出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在现户籍地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这一规定解决了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不含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在户籍迁出原企业地后,既不适用原企业所在地政策,也不适用户籍所在地政策的问题,按照就近原则在现户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缴费。

  据该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称,该《通知》的出台,一方面加强了对全省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好此项惠民政策;另一方面划分了各地(含省直单位)政策之间的界限,明确了相应承担的责任,使各地政策(含省直单位)之间得到更好的衔接,对推动广东省全面解决早期离开国企人员“老有所养”问题起到积极的作用。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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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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