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局文章:专家个人提前泄露统计数据属违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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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局文章:专家个人提前泄露统计数据属违法
2009年07月31日 10: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7月31日电 国家统计局网站今日刊载《鲁牛:统计数据公布更是一种责任》文章称,一些因工作需要提前知悉了国家统计数据的专家个人,有意无意地、主动被动地提前向媒体披露尚处保密期的国家统计数据,而某些媒体为了争时间,创“轰动”,就大胆地登载这些严格说来仍属国家秘密的统计信息的做法实属违法。

  文章全文如下:

  笔者进入统计部门前一直从事笔耕工作,故深知“文责自负”之重要。无论是鸿文巨著,还是细语札记,都自然是谁写作、谁发表、谁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作者既有署名权、著作权,也要对文稿的方方面面负责,包括政治取向、历史真实、文字质量等等。

  进入统计部门后,却时常看到不“文责自负”的现象。一是越权公布。有些部门或单位将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的数据,在国家统计机构公布前,以自己的名义公布,或者以预测的形式变相提前公布。严格地讲,这和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性质是一样的。

  二是重复公布。一些部门或机构在国家统计机构已经公布相关统计资料后,以自己名义直接重复公布统计结果,或略微处理后公布。国家统计局机构一旦公布统计资料后,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利用这一成果,但以自己名义再次公布,除了有抄袭、剽窃之嫌外,也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有何必要?

  三是提前泄露。一些因工作需要提前知悉了国家统计数据的专家个人,有意无意地、主动被动地提前向媒体披露尚处保密期的国家统计数据,而某些媒体为了争时间,创“轰动”,就大胆地登载这些严格说来仍属国家秘密的统计信息。

  上述做法实属违法。新《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这是指国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资料的公布主体是国家统计机构。《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机构调查取得的数据,由国家统计机构公布;国家有关部门统计调查的数据,由国家有关部门公布。这些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谁调查,谁公布。

  上述做法不利于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数据公布不只是权利,而且还要承担数据真实可靠的责任。国家统计机构统计调查数据一旦公布,国家统计机构就要负相应的责任,包括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统计调查结果要真实,统计调查误差在可控范围内。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甚至被处分和问责。如果国家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数据被其他部门或单位以自己名义越权、非法公布,那么是谁来承担上述责任呢?这样做,既不尊重国家统计机构,也不尊重广大信息的接受者,因为他们不知道谁要为其负责。而只有真负责,才会有压力去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数责自负”同“文责自负”一样是起码的行为准则!数据公布不只是权利,更是一种责任。让我们都来承担起这个责任!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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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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