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得用“过节费”及实物用品抵加班工资——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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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得用“过节费”及实物用品抵加班工资
2009年09月28日 11:41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双节即将来临,对于长假期间坚守岗位的劳动者来说,最关心的就是加班费如何计算。针对这一问题,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月21日发出通知,8天长假内坚持工作的劳动者最少应得597.6元加班费,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的节日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今年国庆8天长假,有4天法定假日和4天公休日。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公休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工资。目前,郑州市最低工资每人每月650元,每个职工每日最低工资约为29.88元。也就是说,郑州的劳动者法定假日每天最低加班费为89.64元。4天共计358.56元;公休日每天最低加班费为59.76元,4天共计239.04元。因此,国庆长假期间,若劳动者始终坚守岗位,且未能安排公休日补休的,8天至少应得597.6元加班费。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发放节日福利不需要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牺牲假日坚守岗位的专项补偿,两者不能相互冲抵。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过节费”、月饼、水果等钱物来冲抵职工假期加班费。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没有及时支付加班费,职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通讯员李承锦 王红 记者肖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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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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