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公司公告(全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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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辉瑞收购惠氏公司公告(全文)
2009年10月04日 16: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4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4日发布公告,作出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

  以下为公告内容: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9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09-09-29

  【实施日期】2009-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简称“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简称“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1日和14日收到补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7月15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10月1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一)相关市场。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 J1C (广谱青霉素)和 N6A (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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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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