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中介业务违法是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要因——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保监会:中介业务违法是保险公司经营亏损要因
2009年10月12日 18:3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10月12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12日表示,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

  10月12日,保监会召开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工作视频会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保监会有关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了会议。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做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通报,部分保险公司负责人做了会议发言。

  陈文辉在讲话中指出,全行业要更加深刻认识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目前,中介渠道业务量超过保险公司业务总量的80%。必须抓住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这一主要矛盾,将保险公司作为解决市场矛盾和症结的主要方面,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陈文辉强调,要全面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办法》为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确立了处理原则和依据。特别是针对目前市场上某些较为复杂或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例如一些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代理人向某些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以外的利益,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办法》就其构成要件及特征作了全面和科学的界定,使查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办法》同时对中介业务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移送提出了明确要求。监管机构按照《办法》移送案件,依法追究个别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它行政责任,将大大提高保险公司违法成本。《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代理人行为的管理,健全内部制度,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和报告制度等。

  陈文辉对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办法》的出台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全行业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今年第四季度,主要工作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立足公司自查自纠。2010年,监管机构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二是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各保监局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三是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