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11月30日,根据期货市场统一开户实施推广工作部署,最后一批62家期货公司已于11月26日顺利上线统一开户系统,至此,全国正常经营的164家期货公司已分五批全部纳入统一开户系统,按照证监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开户管理工作。 中新社发 井韦 摄
中新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 周锐)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保证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与期货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优化行业结构,使期货市场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依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中“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条款。《规定》对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的相关事项作出要求。
《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
据悉,期货公司分类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A类和B类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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