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知情权首次被明确 纳税人称为“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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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知情权首次被明确 纳税人称为“您”
2009年12月03日 09:27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7时20分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昨天(2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明确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申请延期申报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和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多项权利,同时有按时缴纳税款等多项义务。明白纳税成为这次发布公告的主题词。我们该如何解读这些权利和义务?现在连线中国之声记者申玉彪:

  主持人:我们注意到,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是第一次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列明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记者:此次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在称谓上有新的变化,对纳税人称为“您”,“您”是一个尊称,国家税务总局将“您”用在公告里,旨在凸显纳税人权利者的地位。比如,公告称“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这也表明,国家税务总局力图营造和谐的纳税环境,促进纳税人与税务主管部门在征纳过程中的合作。

  主持人:根据公告,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有14项权利,其中包含税收优惠权、怎样理解这个“优惠权”?

  记者:根据公告,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 税收优惠权、 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等14项权利。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是指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这主要是考虑到特殊地区、特殊的群体的需要。比如困难群体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是基于特殊情况。因为国家的税收制度是根据一般情况制定的,具有普遍性,不能照顾不同地区、部门、单位的特殊情况。但是,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首次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昨天引起了网友热议,截止昨天晚上10点,一家网站上网友的评论达到了7千多条。评论中,很多人表示:明确纳税人权利:纸上一小步,国家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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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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