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央行主导的《贷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修订稿日前已报到国务院法制办,并进入了实质性的修订稿征求意见阶段。这一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纳入了贷款人的范围,贷款人包括了非金融企业和个人。
记者多方了解到,由于该《通则》在限定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的年度借贷总额才100万,受益范围较小,只能让部分地下金融阳光化。对于目前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无太大实质影响。在广东、浙江这种地下金融发达的地区,多数民间资本一笔放贷就超过100万。
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纳入《通则》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借贷及地下钱庄等活动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行为虽然没有法律保障,但由于需求旺盛而非常活跃。为了便利中小企业融资以扶持其发展,支持民间借贷的声音亦不绝于耳。
因此央行重启了被搁置多年的《贷款准则》修订工作,并在今年1月再度对外征求意见。据《经济观察报》报道,此项《通则》征求意见稿将贷款主体范围扩大,首次将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纳入《通则》当中。
上述征求意见稿规定,《通则》所称非金融机构类贷款人,是指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申请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吸收公众存款,专业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法人。
同时征求意见稿在一定前提下,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也纳入到了合法的贷款人范围内。即在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从事放贷行为。
和华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劲科认为,由于多年的争议,监管层在对待非金融机构的立场上也有所妥协。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发展。
实质影响较小
广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人士表示,《通则》将经批准设立的非金融企业机构纳入其中,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在此之下,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民间信贷公司转化为类似小额贷款公司的阳光放贷企业。
但在上述《通则》意见稿中,将未经批准设立为贷款人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阳光化的条例是限定在其年度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年度交易笔数不超过100笔、年贷款利息收入不超过其年总收入5%的前提下。
浙江一典当行的人士告诉记者,100万的金额太少了。对于浙江、广东这样的地下金融发达的地区来说,100万以下纯粹是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而多数民间资本一笔放贷就超过100万。如果发生金额纠纷,法院还是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判决,但法院只约束还款人还回本金,不保障借款人的利息收入。这些民间资本也并不太在乎阳不阳光化的问题,只要手中的闲钱能为其带来较好的收益,他们就可以让资本自由流通。
此种情况在广东这块民间资本同样发达的地区也存在。上述小额贷款公司人士也承认《通则》对未经批准设立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贷款人并没有太大的约束作用。
而徐劲科表示,之前法律是不保障非金融企业的借贷行为,如《通则》最后出台有此一条,有利于保护部分民间借贷行为。但是据其了解,目前企业的借贷行为大多在100万以上。因此这个《通则》也只是让民间金融这个大圈圈里面的一个极小圈圈部分受益。
不同于以往的还有,在监管主体上,增加了省级地方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对其本行政区域内的非金融机构贷款人实施监管,银监会依然负责对金融机构贷款人进行审慎监管。与此同时,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央行负责制定宏观信贷指导、利率、征信管理、信贷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并对贷款人执行这些政策的情况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王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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