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2日电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节能减排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进一步发挥表率作用。
据悉,中央企业在国家节能减排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纳入国家重点监控的千家企业中,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197家,“十一五”期间承诺节能2000多万吨标煤,占千家企业节能总量的近四分之一。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国节能减排目标是否能如期实现。
《暂行办法》着重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正确把握定位。《暂行办法》规定,对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实行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出资人联系制度,强调中央企业应依法接受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减排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主要督促指导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好国家节能减排方针政策。
二是实行节能减排分类管理。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是一个复杂、多层次的体系。《暂行办法》依据中央企业实际能耗、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及所处行业,将中央企业分为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规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暂行办法》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着眼于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建设。
四是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奖惩制度。《暂行办法》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作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央企业是实现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力量,《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促进企业改革、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加强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是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将使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方向更加明晰、依据更加明确、约束更加有力,必将对中央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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