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旱灾后续影响 云南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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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对旱灾后续影响 云南省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2010年05月11日 14: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昆明5月11日电 记者11日从云南省发改委获悉,自2009年入秋以来,云南省遭受百年不遇的干旱,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通胀预期增强。为防止局部价格上涨引发连锁涨价,影响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省发改委10日发布公告,宣布在全省实施临时价格干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物价水平稳定,尤其将对米线、面条等大众餐饮食品实行最高限价。

  据悉,这轮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云南全省16个州市中心城市为主,其他县级城市是否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由各州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具体制定当地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报省物价局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和监督检查方式,时间为即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

  记者从云南省发改委了解到,各地集贸市场和商铺业主对摊位租赁者、餐饮企业收取的摊位和铺面租赁费,今年内一律不得提高,租赁费标准维持在去年的水平。代收的水、电费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收损耗或管理费。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云南省将对餐饮企业出售的米线、面条等大众餐饮食品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各地米线加工、牛奶、桶装水、饲料等生产、销售企业不得擅自涨价,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也就是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企业提高价格时,需要向当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前10个工作日申报。米线加工、牛奶、桶装水、饲料行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列入此次提价申报的范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限价标准,同时,各州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相应的数量、质量指导标准,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据云南省发改委官员介绍,在通胀预期增强的情况下,发改委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可以提前预防通货膨胀,将对稳定物价起到积极作用。云南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要组织专项检查,并认真管理社会各界的价格投诉举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集贸市场、商铺和相关经营者,要自觉认真贯彻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并对所收取的摊位和铺面租赁费,代收的水、电费等进行自查自纠,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公示相关价格、规格及质量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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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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