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微调券商分类监管规定 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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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微调券商分类监管规定 细化行政处罚标准
2010年05月19日 07: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中国证券报记者18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于日前发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了五处微调:细化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标准;允许上市证券公司以适当形式公开披露分类结果;建立专家评审机制;明确主要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项的扣分标准;明确同一事项跨期采取措施的扣分原则。

  证监会表示,调整将进一步提高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细化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标准。《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措施的不同情形,细化为五项,分值依次递增,即公司或相关人员被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定期限市场禁入、暂停业务许可或永久性市场禁入措施的,分别扣4分、5分、6分、7分、8分,同时增加高管人员被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措施的扣分项。

  二是删除“证券公司不得对外公布分类结果”的内容。考虑到分类结果对上市证券公司有一定影响,涉及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允许上市证券公司以适当形式公开披露分类结果。但《规定》仍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三是建立专家评审机制。《决定》明确:“中国证监会在分类复核中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研究处理证券公司分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行业自律组织、证券公司有关人员组成”。

  四是明确主要业务人员及管理人员违法违规事项的扣分标准。《决定》明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等主要业务人员因对公司及分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措施的,比照公司或高管人员被采取措施的扣分标准减半扣分,累计最高扣5分。

  五是明确同一事项跨期采取措施的扣分原则。《决定》明确:“证券公司因同一事项在不同评价期被分别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按最高分值扣分。同一事项在以前评价期已被扣分但未达到最高分值扣分的,按最高分值与已扣分值的差额扣分”。(记者 蔡宗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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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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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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