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日),从本市有关部门获悉,2010年1月1日起,本市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将执行新标准,即天津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据了解,为加快天津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做好本市水污染治理工作,本市发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开始实施。该新《标准》规定,标准颁布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须执行该标准;标准颁布之日已建成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标准》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说,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为严格了,也更有利于本市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例如,对1个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来说,原来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执行新《标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8mg/L、20mg/L、20mg/L。
据介绍,为贯彻执行新《标准》,本市多数排污单位已按照新《标准》要求,对污水进行治理,已经提前完成了污水治理任务。为进一步检查排污单位执行新《标准》情况,本市环保系统将于2010年1月起组织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新《标准》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张鸣岐 闫平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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