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公司不应一味追求规模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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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基金公司不应一味追求规模
2009年12月17日 08: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6日针对基金公司冲刺年终规模排名现象,提醒基金公司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要始终坚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在综合考虑自身投资管理能力、风险防范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合适的基金销售规模。

  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注意到基金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大了基金产品的首发和持续营销力度。证监会提醒基金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受托义务,不能一味追求规模,规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公司优劣的主要指标。基金公司作为专业投资机构,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资理念、良好的治理结构、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当天,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并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规范尾随佣金。

  《管理规定》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虽然最高档前端收费通常低于最高档后端收费,但随着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延续,后端收费手续费会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甚至可以为零,从而降低基金长期持有者的交易成本。

  从费用结构上看,新规仍保持行业现行的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的基本费用结构。从费用水平上看,与现行的规定基本一致。《管理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一周、一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共收到19家机构的80条反馈意见和23名个人的26条反馈意见。部分机构建议保留一次性奖励,证监会未予采纳,主要考虑是一次性奖励可能诱发销售人员引导投资者频繁申赎基金,损害投资人利益,且由于其支付缺乏规范,存在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潜在风险。

  这位负责人表示,财经媒体在具备自己的研究人员、数据库系统、基金评价和方法的前提下,从事基金评级、评奖和单一指标排名等基金评价业务,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应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仅引用其他基金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的财经媒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管理。任何媒体不得发布非协会会员的基金评价结果。(申屠青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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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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