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可收短期惩罚性赎回费 持有不足月成本增加——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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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可收短期惩罚性赎回费 持有不足月成本增加
2009年12月17日 14:59 来源:今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鼓励基金实施后端收费模式,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公布了上述新规。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管理规定》明确,对于投资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债券基金投资人,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

  对于管理人自主决定是否设置短期交易赎回费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管理人可在设置时考虑产品特性等因素;短期赎回费计入基金资产也是为了给长期持有人以补偿,并非用以提高销售收入。同时,据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2006年到2009年间,个人投资者(投资不足百万元)基金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 (可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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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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