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十一"后投保是否更划算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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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实施在即 "十一"后投保是否更划算
2009年09月11日 10:36 来源:每日商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保险法》出台,保险公司压力很大。”随着10月1日的临近,新《保险法》的影响日渐明显。不少保险代理人一开口就表示,新法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更多,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大。

  新保险法实施,对被保险人新增了哪些利益?这是不是意味着十一后投保更为划算?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根据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就有可能被拒赔。有时候,未如实告知还是代理人造成的。一合资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业务人员称:“一些不负责任的代理人为业绩考虑,会让投保者不要填写过往的医疗经历,以免核保通不过。但出险后,理赔就遇到问题。不少保险纠纷就是这样出现的。”

  新《保险法》出台后,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不过,如果认定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不告知保险公司自己以前的身体状况,保险公司还是可以不赔的。

  30天内完成理赔审核

  旧《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故意每次只通知补充提供一部分资料,并以证明和资料仍不完整为由多次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借此拖延赔付时间。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记者从新《保险法》中看到,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被进一步细化和明确。首先,保险公司如果认为客户资料不齐全,要求客户补充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受益人实施非法行为

  保险公司也得赔

  旧《保险法》中,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不公平。新保险法则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其二,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这一情形在重大灾难事故比如地震中很常见,所以新保险法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后,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这样的立法用意,旨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侧重保护被保险人。

  适合新法的保险陆续出现

  自新保险法出台后,已经有不少保险产品遭遇停售。依据新法涉及的新版保险产品,如新华保险的“金钱柜”年金保险产品、太平人寿的新版“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也已经陆续上市。

  一个险代理人表示,新法出台后,保险公司为了规避道德风险,肯定要对体检标准、核保标准进行调整,保费上调在所难免。但也不必一味跟风追抢即将停售的产品。因为现在有关新法的适用还有争议。有关部门曾经公开表示,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的行为(即旧保单)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一些期限较长的寿险合同,则还需更细致的司法解释出台。因此,购买即将停售的保险产品,享受到的保障就会少一些。( 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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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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