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 投保人应了解新增权益再购买——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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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法实施 投保人应了解新增权益再购买
2009年10月10日 11:21 来源: 中广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10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新法强调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投保人更应该了解新法执行后自己的新增权益,以便做出正确的购买决定。

  投保前先要签订投保提示书

  首先要重视投保提示书,根据保监会要求,所有寿险公司在10月1日后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投保人在签署投保单之前要先仔细阅读这份提示书并亲笔签名。特别注意投保风险、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

  不如实告知也要赔偿 体检成为加设门槛

  新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即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2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而且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理赔更顺畅

  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理赔应该更加顺畅。新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等。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同时投保人要注意,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观察期内引入临时合同进行保障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加条件或者附加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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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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