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油价改革后为何涨多跌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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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解读:油价改革后为何涨多跌少?
2009年07月02日 08:22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油价形成机制增加市场因素

  ●价格波动与国际市场更紧密

  ●垄断导致成本一上涨就提价

  ●培育多元市场主体促进竞争

  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决定从6月3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提高60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30元和5990元。这是继5月《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以后,国家对成品油价格的第二次调整。

  近年来,我国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改革,在维持政府对成品油的价格上限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增加了市场力量在成品油价格形成中的作用。按照《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当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种原油价格在连续22个交易日内价格变动超过4%时,国家将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这种动态价格调整机制更加真实地反映市场实际供给因素的变化,对于原油消费中进口依存度高达50%的我国来说,国内油价的变化趋势将与国际原油市场的价格波动更加一致。

  从本年度油价的4次调整情况来看,社会对政策的认同程度正逐步提高,这说明我国的能源政策越来越科学、合理。但是,我们也看到,还有不少普通百姓对目前的政策变化有不理解之处。相对于美国的油价,我国的成品油零售价格处于偏高的水平上。据测算,两国的价差应在10%以上。在国内市场未打破垄断的情况下,该怎样看待成品油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呢?

  能源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任何一个能源消费大国的政府都不会对市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对能源市场的干预方式包括价格管制、国家战略储备以及国有化垄断经营等。按照这一逻辑,我国政府目前的能源政策是合适的,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有利于确保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安全。然而,我们必须关注政府干预经济的负面影响,包括价格失真后产生的能源低效率配置,垄断化国有经营所带来的社会福利丧失以及寻租问题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成品油市场被两大国有企业垄断的格局下,国家规定的价格上限往往直接成为市场交易价,政策中原本包含的允许企业低于价格上限进行销售的意图荡然无存。从某种程度上讲,动态价格调整机制成了垄断者应对成本上涨的“尚方宝剑”,让它们可以顺理成章地将成本上涨的压力转移出去。这两年,尽管有一些民营企业通过降价来扩大市场份额,但对于整个成品油零售市场,这些企业的价格促销更多的只是一种象征意义,对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影响非常小。

  如何在继续推行成品油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前提下,又尽可能地避免市场垄断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呢?笔者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实施非对称性调整,探寻成品油定价市场化与企业经营竞争化的契合点。我国当前的能源领域的市场化实际包含了两层含义,即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和垄断格局的竞争化。在我国实施成品油价格动态调整时,应充分考虑反垄断问题,用非对称性调价机理让垄断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上涨,而非简单地将原油价格上涨的压力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6月1日至26日,布伦特、迪拜和辛塔三种原油的均价涨幅达19%,若按照原油成本价、税费、企业的加工及销售利润测算,此次满额调幅应在900元以上。因此,本次调价已经体现了非对称调价的政策理念。

  第二,加快对垄断性行业的改革,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加大成品油市场的竞争程度,培育非公有市场经营主体,让国有巨头在市场机制的约束下,加大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费用,挤出油价中的“水分”。如果说非对称性定价可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干扰的话,打破垄断才是确保油价合理化的长效机制。

  第三,进一步推动垄断性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的科学化,强化国有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避免完全套用民营企业的标准来考核垄断性石油巨头的绩效。可以说,承认这类企业的特殊性是我们未来能源领域国企改革成功与否的一个前提条件。 (周清杰 作者为北京工商大学产业经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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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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