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双薪”合并计税符合公平原则——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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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双薪”合并计税符合公平原则
2009年09月03日 10: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废止了将多出来的一个月工资单独计征个税的计税方法。为此,作者魏文彪在昨日贵报的《“双薪”合并计税有违税收原则》一文中认为,税收政策的主要功能之一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而像此次出台的将“双薪”合并计税办法只会减少中低收入人群收入,显然是与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原则背道而驰的。

  问题是,“双薪”合并计税并非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这一特定对象,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加了国库收入的同时,减少的是所有符合计税对象的纳税人收入,怎么能说成“只会减少中低收入人群收入”?至于“‘双薪’合并计税有违税收原则”的结论更显偏颇。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首要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种。魏文强调的“调节社会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是指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即不同情况下不同税负,属于“纵向公平”范畴;而横向公平则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也就是说要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税收不应该有所区别。

  我们知道,“双薪”是企业年终奖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即企业在年底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也被大家习惯地称为“第13个月工资”。根据此前国税函[2002]629号的规定,“第13个月工资”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税纳税。但若纳税人取得“第13个月工资”时,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达到起征点,则将“第13个月工资”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再减除起征额后,以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显然,这样的计税方式并不公平。一方面,“第13个月工资”并非法律概念,也不是所有企业采用的奖金发放方式,对于不发放“第13个月工资”的单位员工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在具体操作规定上,又存在着对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的“双重标准”。即,对于很多工资水平在个税扣除标准以下的低收入者来说,一直实行着“双薪”合并计税。由此可见,改变计税方式后,高收入者将多纳税,对低收入者并没有任何影响。

  其实,要使纳税人依照法律如实申报纳税,必须使其相信税收负担的公平性,对每一个纳税人都是公平征收的。然而,对于“双薪制”计税方法,其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势必鼓励未实行双薪的单位搞变通。因此,改变“双薪”计税方式堵塞漏洞,无疑更具有合理性。(陈爱和 税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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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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