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风景名胜区不能逢节日就抢劫式涨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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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风景名胜区不能逢节日就抢劫式涨价
2009年09月24日 14:36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就应该是我们的“国家公园”,甚至于,其徽标上的英文直译过来就是“中国国家公园”。如果能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新定位为“国家公园”,无疑将极大增进国民对祖国大好河山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并从根本上解决国民面对祖国河山怅然兴叹“游不起”的问题

  临近十一黄金周,四川、贵州、天津、云南、安徽等地多个景点门票纷纷涨价,涨幅有的达到70%。这是今年以来国内景区首次大规模提价,也是发改委等部门去年发布“限涨令”到期后的又一轮涨价风潮。

  2005年,国家发改委出台文件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指出“同一景点门票价格上调频率原则上不低于3年”。“三年最多涨一次”的规定,在第一个三年到期之后马上异变成了“三年就得涨一次”。于是2008年,发改委不得不再次下发通知,要求用1年的时间,对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门票价格进行清理整顿,并且在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现在,一年整顿期又过了,涨价风潮再次卷土重来,发改委无奈再次下文要求“国庆前不涨价”。可就是这样,仍有不少景点出于对利益的追逐而选择顶风涨价。

  由于中国人口众多,加之假日安排上的高度统一和集中,带薪年休假制度未能真正落实等原因,让消费者在对景区的消费选择上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除非不在国内旅游,在国内旅游就免不了要被宰。这极大地限制了消费者用脚投票的能力,显然属于一种“市场失灵”。与之相对的是,N道发改委通知也遏制不住景区涨价惯性,是否属于另一种“政府失灵”呢?在“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挤压之下,门票价格焉能不始终处在猛涨周期?

  此时我们最为需要的,恐怕已经不再是发改委的通知和禁令了,而应该是法律的制约。景区管理机构没有向全民支付“购买”景区所有权的价格,全民也从来没有同意将景区所有权“出售”给景区管理机构,挂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头衔的景区资产理当仍应属于全民所有,门票价格理当接受专门法律的制约。

  比如在美国,对国家公园门票收费问题,国会有专门立法,确定了哪些地方不能收费,收费的地方应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有的还确定了最高限额。即使景区申请对门票价格微调,新价格确定后也必须在公布一年后才能正式生效,而不可能逢节假日就抢劫式涨价。可是在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条例》里,却根本没将门票价格问题作为一个重要方面来明确作出制约规定。立法上的漏洞和法律制约的阙如应该是门票价格疯狂如脱缰野马的肇因之一。

  很多国家都设有“国家公园”,实行免票或者非常低廉的门票(有些仅针对本国公民采取低门票),大部分维护经费都由财政给予补贴。“国家公园”的设立,既是一种面向全体国民的公平福利发放,同时在经济角度上考虑财政也并不吃亏,“损失”的门票收入是小头,获得的旅游消费是大头。我们没有“国家公园”,但我们有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迄今全国共有187处。

  某种意义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就应该是我们的“国家公园”,甚至于,其徽标上的英文直译过来就是“中国国家公园”。如果能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重新定位为“国家公园”,无疑将极大增进国民对祖国大好河山的自豪感和幸福感,并从根本上解决国民面对祖国河山怅然兴叹“游不起”的问题。(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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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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