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应对价格操纵“零容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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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应对价格操纵“零容忍”
2010年06月09日 09:3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于不实报道,今后我们要零容忍,第一时间给予澄清”,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表示。从上周五至昨日,国家发改委四天三次辟谣,加强了对舆论的监测力度(今日本报A2版)。

  说实话,我对于“发改委四天三辟谣,称将对不实物价报道零容忍”这个话题不感兴趣。谣言即为不存在的事实,它可能兴起于一时却无法流传长久,必将被真相所击破。即使辟谣能体现有关部门对事实第一时间的呈现,但对于发改委来说,我以为有更为重要的职责需要直面,即对各类价格操纵行为“零容忍”。

  种种迹象显示来看,连发改委也承认“坚守CPI3%底线难度加大”,这映照出两个严峻的问题:一、物价持续上涨趋势短时期内难以获得根本性改变,由此会引发民众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生存压力加大;二、在物价持续上涨,特别是某些经济领域出现产品价格集中喷发现象要值得警惕,其中可能隐含了不正当竞争、价格操纵乃至市场资源垄断。

  显然,发改委就属于相关职能部门。作为专门的调查处理部门或监管机构,发改委有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发改委当然要对各类不实报道第一时间予以澄清,但更要发挥价格监管的主导作用,对各类显性或隐性的价格操纵行为依法打击。

  比如,之前发改委采取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打击炒作农产品,是采取以政策杠杆调节价格过快上涨现象的传统策略。但是,正如媒体已深入披露的,当庞大投机资本已控制了相关农产品的上下游,形成一条龙式操纵,则临时价格干预只能在零售环节阶段性地压制价格,却无法阻挡价格操纵者待风声过后再次坐庄抬高价格,从而牟取暴利。

  因此,正如著名学者郎咸平所建议的,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应参照国外应对价格操纵的强硬举措,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价格操纵者,除了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外,还应以制度激励受害人可以请求多倍赔偿(即惩罚性赔偿)。甚至可以对价格操纵者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不断提升违法成本的法律威慑,让价格操纵者付出倾家荡产、锒铛入狱的巨大代价,价格操纵行为就会大大减少。

  进一步而言,发改委也不能仅仅将矛头对准投机资本之类的价格操纵行为,也应对行政保护下的市场垄断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检查监督,这是反垄断法赋予其最基本的权力,也是行使其他职权的前提。

  发改委是管物价的,不是管媒体的。能否对价格操纵行为“零容忍”,是远比“对不实报道零容忍”更关系国计民生、也值得深刻思索与改进的重大命题.(广东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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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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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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