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知情人或将登记 律师建议刑事处罚提至25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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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组知情人或将登记 律师建议刑事处罚提至25年
2009年12月23日 07:39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高淳陶瓷、西飞国际等频繁曝出的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内幕交易,正在吸引市场的高度关注。近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为最大限度防控内幕交易的发生,中国证监会正在拟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即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实施登记。国内知名证券律师表示,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不应局限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凡重大经营活动都应实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这样才能打击内幕交易。另外,应借鉴美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罚,将我国刑罚最高10年有期徒刑提高至25年。

  证监拟定:重组双方参与人都要登记

  内幕知情人全部“登记”

  “并购重组的双方公司相关负责人员、参与人员,以及审核该项行政许可的相关部委人员,不管什么人都要实施登记。”有关权威人士表示,该项制度的核心是所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人都要明确记录在案。在他看来,把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登记记录下来有两个作用:一是并购重组的案子经过了哪些人知晓,在登记的过程中也是让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已是知情人,不要违法违规;二是增加了市场监督,让整个市场都知道谁是知情人,则市场及公众监督的力度也相应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则也将进行修订,即实施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每一重大关节点都要向市场披露。以减少市场猜测及信息不对称引发股价波动。

  股价异动超过20%要调查

  该人士还建议借鉴一些国外的做法,“像道琼斯(董事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案子,这里面有和解程序,我们现在还没有和解程序,我们的调查周期比较长,取证比较难,往往导致案子常年没有结果,结果有了之后也时过境迁了。”该人士表示,李国宝涉嫌内幕交易案并不是被监管部门发现的,而是被中介机构举报,因此可以借鉴美国市场,让中介机构承担更多的责任。他说,在日常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在停牌之前股价出现很大的异动,其中一个重要指标就是20%。“有的可能超过了20%,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之后,首先就要提交到有关的市场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看看有没有存在内幕交易的问题。”前述人士说。

  律师呼吁:内幕交易刑罚提高至25年

  应完善内幕交易法律体系

  “内幕交易在国内股市太普遍了,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告诉记者,在国外,打击内幕交易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比如美国证券法很早就规定: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旦公开将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从1933年开始,美国开始指定相关法律,禁止内幕交易行为,比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内幕交易处罚法》(1984年)、《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1988年)和《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美国内幕交易法律体系之完善,值得我们借鉴。他认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对于上市公司的其他重大经营活动也必须严格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

  建议刑事处罚提高到25年

  “对内幕交易的处罚是否适当,也是抑制内幕交易的有力手段。”张远忠律师表示,我国内幕交易的受罚率很低,根本起不到震慑作用。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内幕交易一贯是从重处罚、毫不姑息,比如美国1988年通过的《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规定:内幕交易者无论是否有利润所得,一概予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2002年通过的《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进一步规定:任何人通过信息欺诈或价格操纵、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获取利益,可处以最高达25年的监禁。“目前,中国对内幕交易的最高处罚是10年有期徒刑,应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服刑时间。”(岳辰桦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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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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