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贿赂”大行其道的内在逻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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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贿赂”大行其道的内在逻辑
2009年08月11日 08:5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洋贿赂”丑闻再次曝光。近日,艾利丹尼森美国总部发表声明承认,2004年至今,其中国公司安全反光膜部门涉嫌行贿,即通过聘用无锡市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前工作人员获得了两项巨额订单,总部现已就相关情况向美国证交会和司法部报告(据《东方早报》)。

  这并非是跨国公司首次爆出的贿赂丑闻。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摒弃了“公平竞争”理念,在我国集体演绎“金元外交”的违法商业行为,朗讯、德普、IBM、家乐福等一批耳熟能详的大型跨国公司均曾深陷“洋贿赂”风波。尽管所有这些行贿事件,最后均被海外司法部门曝光,但其此前在中国境内,均曾至少成功运作过一段时间。

  “洋贿赂”盛行,究其根源,是行政性垄断资源过多、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制度漏洞,倒逼一些跨国公司将视线从研发、服务等本职,转移到了对“关键部门和人员”的贿赂上来。有报道显示,跨国公司的“实践”结论是,后者的投入将会事半功倍地提升中国市场业绩。

  艾利丹尼森中国公司走的正是这样一条“捷径”。该公司反光膜部门在中国经销的反光材料通常用于印刷、道路标准和紧急车辆的标志。根据中国现有规定,凡是使用这类反光材料的道路产品必须经过政府机构的认证,由此让掌控审批权力的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成为决定商业利益的核心要素,最终让手握审批权的少数人员,享受着该公司以“咨询费”名目支付的“福利”。

  除了行政力量人为设置准入门槛外,国内法律法规监管的不完善也在客观上怂恿了商业贿赂风气的盛行。当前,我国针对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极不健全,现行的一些惩戒手段也效用不彰。此前,检察机关曾经建立过“行贿人黑名单”,但却将上榜之人仅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历数众多跨国公司行贿事件,鲜见有相关公司和人员受到国内的司法审判,导致“黑名单”几乎被架空,对“洋贿赂”行径缺乏威慑作用。

  相形之下,美国《反海外贿赂行为法》则更像是悬在众多跨国公司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再次对艾利丹尼森公司的贿赂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该公司总部之所以会主动向当地监管部门“自首”,根本原因还在于这部法律规定,美国公司在海外有贿赂行为一旦被查,其总部、跨国公司的所有集团都将受到法律追究,而且不能再涉足美国政府的采购订单。所以,若不是“断尾求存”,艾利丹尼森整个公司或将面临灭顶之灾。

  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之时,也是有关监管弊病渐次显露并需要及时完善的关键时期。历史经验表明,只有构建严厉的司法体制,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洋贿赂”的一再发生。曾几何时,商业贿赂在日本也十分盛行。1976年2月,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竟然以1210万美元的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舆论哗然。洛克希德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因此辞职,但他随后发表文章,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甚至已经得到全日本社会的默许,这一说法在日本社会引起极大震动。当时的首相以此为契机,对该案件进行了彻查。伴随着一系列严格执法行为的推进,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所以,在我国市场秩序的净化过程中,相应的法律体制构建不可或缺。

  可见,只有尽可能地减少行政力量对市场准入的干预、加大对受贿人员的法律惩戒力度,透过成本与收益的强大制约作用,国内跨国公司群体性贿赂行为才会真正杜绝。(马红漫 上海 财经评论人)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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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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