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檀:别让消费金融公司 蜕变为高利贷公司——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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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叶檀:别让消费金融公司 蜕变为高利贷公司
2009年08月17日 10:40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国经济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是内需不足;如何拉动内需?藏富于民、借钱于民、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计划。

  作为借钱于民拉动消费的重要步骤,8月13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即向社会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好处在于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也就是说,可以获得大小消费金融。银监会将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进行推广。

  消费金融公司对拉动消费可以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有限,很可能是个面子工程;搞得不好,还有可能成为高利贷公司。

  原因很简单,消费金融公司风险大,赢利来源的稳定性值得怀疑。我国的金融机构主要赢利来源于存贷款利率的差额,但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为了维持生存,银监会允许消费金融公司资金进行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金融债券等。这就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必须向融资的金融机构支付利息,向消费者提供高息贷款,获取其他金融机构的低息银行贷款、发债维持生存。

  银监会不能坐视消费金融公司成为高利贷发放者,给消费金融公司戴上了几道紧箍咒。在贷款额度和利率方面银监会作出严格限定:《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贷款利率虽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得上浮4倍以上;在催收上也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银监会可能费力不讨好,消费者不一定接受如此高的利率。利率上浮4倍不算少,相对于银行贷款利率偏高。根据中国最大网络调研社区“爱调研”今年5月进行的一项相关调查显示,72.9%的网民认为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利率偏高,只有5%不到的网民认为这一利率可以接受。

  另一方面,消费信贷属于高风险信贷,需要对每位消费者进行信用评估和跟踪,因此风险管理的成本较高。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大头是房贷与车贷,但这两项低风险高收益业务被摒弃在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之外,这样,消费金融公司只能起到家电等耐用消费品贷款、房屋装修贷款、教育贷款、旅游贷款等拾遗补阙的任务。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此类贷款量小,坏账率高。

  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充当这样的冤大头。可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急如星火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对自有资本金要求较高,出资人主要为境内金融机构,消费金融试点公司都是国有大型商业机构与银行合作成立,由地方政府推动。对地方政府而言,当然主要是为了拉动本地消费,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是跑马圈地,毕竟4倍的贷款利率是日后的生财之源。先占据市场,日后打“擦边球”恐怕难以避免。

  消费金融能否拉动消费暂且不论,未来的方向可能走向两个极端:一是监管严格,消费金融机构无利可图,慢慢地无疾而终;二是监管眼开眼闭,消费金融公司大打擦边球,贷款总量与用途由公司自己决定,那么,消费金融公司可以通过高息贷款获取收益,不过也就丧失了拉动内需的意义。

  银监会既想控制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又要让消费金融有正常的赢利渠道,还不如合并小额贷款公司与消费信贷公司,进行大面积试点,允许达到一定规模的合规民间资金进入,经营得当信用好,则可以升格为小型银行。而不要让各家境内金融机构成为小额贷款、村镇银行的主角,又当上消费信贷的主角,还拉来民间资金陪太子读书。(叶檀 资深财经专栏作家)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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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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