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地位未决,身份之争没有意义——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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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证代表地位未决,身份之争没有意义
2009年09月24日 09:02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摘要:《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在征求社会意见,除了它第八条规定的决策例外情形,草案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样引起争议。

  《广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正在征求社会意见,除了它第八条规定的决策例外情形,草案中对听证程序的规定同样引起争议。有舆论认为,第18条中“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的设计不合理。公务员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将他们排除在外,大有剥夺这部分人群诉求的嫌疑。更有论者评价说,听证程序拒绝特定类别的人,带有歧视性质,理应纠正。

  既然重大决策的程序规定要广泛吸纳建议,产生各种各样的评判就很正常。具体到听证代表对公务员的排斥,反对者的理由也是成立的。与政策有利益关联的部门回避听证会,这是基本的原则。然而,如果仅以身份差别作为遴选代表的标准,而否认公务员也可能成为利益主体的实际,必会失之偏颇。在复杂的利益格局下,简单将公务员设为局外人,也无助于平衡地评估决策。

  从整个程序规定上看,听证会是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关键环节。听证代表象征着社会权利,代表公众去评定政府决策。正因为听证代表所扮演的角色,所以厘清他们与政策的利害冲突不可或缺,避免削弱听证的社会审查效力。因而,将公务员作为整体拒斥在听证程序之外,这不仅涉及到听证技术是否完善,更提出一个深层的追问,那就是听证代表在决策程序中的地位问题。

  依照现有的草案规定,听证会的结果只作为政策制订的附属文件,实际上并不能左右决策。听证会仅仅承担了搜集有限民意的功能,为更高层级的决策人士提供参考意见。无论听证代表的构成如何变化,这种功能都难改变。事实上,广州的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听证结论的效用。当争论公务员是否应该整体回避听证时,不能忘记这个前提,如此讨论才有方向。

  主动开通渠道以接纳民意,这被看作广州决策程序规定的诚意体现。然而相较于民意对政策影响的殷殷期待,条款中对听证程序的设定极其简略。对于听证代表的人数、构成及裁判等关键都没有任何具体规范。人们无法从听证制度去确实观察决策的真面貌。这不仅决定了听证会质量是不可预期的,更佐证了听证代表的附庸地位。在这种情形下争执代表身份意义不大。

  不是说公正地分配听证代表的来源不重要,而是说离开听证机制的完善,孤立地讨论代表构成是不够的。只顾技术细节,罔顾制度的全景,就会失掉决策程序对民间的价值。假使真的造成民主化决策,听证会的全部框架都要重新梳理、设计和充实,至少在两个方面赋予它实权,以杜绝草案的两大缺陷:一是遏制决策听证走过场的弊病;二是遏止将决策程序悬置的行政惯性。

  联系本报昨日社论,广州重大决策程序草案的核心问题都已暴露,一个是根据第八条享有决策程序豁免的例外情形,另一个就是根据第十八条确立的听证会简章。如果不能在正式颁行的版本中解决这两大潜在的漏洞,决策程序规定就容易流于虚空,只剩下闭门作业的漂亮文本,客观上无法缓解公众的焦虑。最终的命运不外乎为官所“挟持”,也就不可能真正地为民所用。

  说到底,公务员是否成为听证代表,并不是现实听证制度下的真问题。许多利益群体一直被排斥在决策程序之外,不为听证会所接纳。这种情况频繁发生且由来已久,公务员现今仅有被听证歧视的可能,而绝非受到实际歧视的唯一人群。如果政府不能从听证制度的根本上寻找原因,并辅以实在的修补,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就始终存疑,而这是用再多的虚辞也无法掩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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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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