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中国彩王”也只能选择“逃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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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是“中国彩王”也只能选择“逃亡”
2009年10月12日 16:22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6亿”事件引发国人持续热议,河南安阳中了3.6亿的人被称为“中国彩王”,那家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小投注站跟着一举成名,被称为“中国最牛投注站”。质疑不断,中奖者身份神秘莫测。就在如烟似雾的猜测中,有人报出这位“中国彩王”为安钢一名在职职工,已携家带口连夜撤离安阳。(《成都商报》10月11日)

  如果我是“中国彩王”,看来也只能选择“逃亡”的命运。

  因为,不要说中了3.6亿,一些彩民中500万大奖的事例告诉我们,那些七大姑、八大姨都走上门来伸手要钱、借钱,如果不给、不借,差不多所有的亲朋好友都会得罪光,自己在家也无立锥之地;如果给了、借了,不仅巨奖白白给了别人,说不定因为不平衡照样得罪人。因此,从保护彩民的利益出发,《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公众的质疑也并非空穴来风——— 从双色球开奖直播画面后期制作,到深圳的木马制造3305万元福彩大奖,无不在昭示我们,不可迷信一些彩票发行机构自说自话。

  彩民出于自身生活安宁甚至安全考虑,希望保守个人隐私;而公众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增强彩票发行的透明和公平性,要求公布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以加强监管和监督,这就存在利益的博弈。有人认为“购买彩票者既然明知买彩是投身于公益,他在买彩时就应该意识到,中大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对公众公开。”我个人并不赞同这种说法。我认为这种博弈并非一定是要牺牲一方的利益来保障另一方的利益,完全可以考虑平衡两者的利益冲突,找出一个平衡点。

  对于彩票发行的公信力,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就是相对于彩票的发行机构来说,我们需要一个外部的监管机构。这个监管机构与彩票的发行机构不以同根、同源而生,不能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是在组织、利益上完全独立于彩票发行机构的中立监管组织,在发生对于彩票的质疑时,监管机构能独立、公正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民间的、半正式的对彩票进行监管的组织,这个组织对于彩票的发行等程序能经常性监管,出现质疑可以独立调查,并了解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但对于彩民的信息要保守秘密。如此,既能满足公众的监督要求,又能保守中奖彩民的个人隐私,达到利益的平衡。(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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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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