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价不能“随行入市”想涨就涨——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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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价不能“随行入市”想涨就涨
2009年11月09日 15:16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根据宁波市物价局公布的消息,宁波市水价将于12月1日(用水时间)起调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在这次水价调整中,居民用水价格将分两步,最终调整至3.20元,涨幅为45.45%。对此,网友普遍抱怨,涨幅过高,有些想不通。(11月8日《钱江晚报》)

  和宁波这次水价大幅上涨相呼应的,是近来几乎响彻全国的一片水价上涨之声。进入2009年以后,不仅上海、天津、沈阳、广州、南京等多个大中城市先后举行了水价上调的听证会,而且北京、长沙等多个城市也正酝酿上调水价。一时间,水价上涨俨然成为一种全国的普遍趋势。

  综合分析各地抛出的上调水价的理由,主要在于两大方面:一是目前水价总体偏低,不能反映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水环境治理成本,容易导致浪费严重,不利于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二是水价长期偏低,容易导致供水企业面临经营亏损的压力。应该承认,这其中确实有其一定的道理,毕竟如今北京等诸多城市的水资源确实日益稀缺与紧张。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水本身是一种生活必需品,即使价格再高,人们也必须使用。因此,单纯提高水价只能提高普通民众的生活成本,并不能遏制有钱人的挥霍与浪费。而且,如今各地自来水的定价机制与成本核算情况,依然处于一种相对不公开不透明不合理的状态,没有最大限度挤出“水分”,也没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给人感觉更像是一本说不清楚的糊涂账。

  更为关键的是,作为一种有着社会公共属性的产品,城市供水价格本身不仅必须受到政府与国家法律的管制与约束,而且也必须更多考虑到当前社会群众的生活质量,绝不能简单“随行入市”、想涨就涨。

  根据目前我国价格法等法律制度规定,城市自来水等公共产品的价格变化,必须召开听证会;事先必须制定涨价方案并交有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必须尽可能考虑到各种具体的需求和问题,制定完备、系统的执行措施……遗憾的是,从如今一些城市水价上涨的过程来看,这些法律制度与程序,人们要么根本没有看到,要么看到的只是形式与过场。对此,民众自然表示不满。

  此前,为了防止出现因为各种生活成本不断增加而带来“最后一根稻草压死骆驼”的叠加效应,国务院曾一再强调:水、电等公共产品的上涨必须慎之又慎,必须考虑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然而,如今在没有看到有关方面挤干现有水价“水分”,妥善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对低收入家庭因地制宜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等多种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情况下,就陡然看到全国各地水价涨声一片的局面,人们难免会疑虑重重。

  由此来看,只有有关方面严格履行水价调整的法律制度与程序规定,只有尽快理顺水价的定价结构,只有尽快全面完善水价计价方式,积极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只有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配套保障与补贴工作,水价调整才能真正获得社会认同,水价改革才能全面深入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只有切实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配套保障与补贴工作,水价调整才能真正获得社会认同,水价改革才能全面深入推进。(阮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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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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