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经中国证监会公布以来,舆论方面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规定所作出的修改普遍持肯定态度,认为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有利于增加股票的投资价值。
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重要方式,是实现投资者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因此,此次证监会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修改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其出发点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增加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不过,从“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股指的一路走低来看,市场对于证监会此次提高利润分配比例之举并没有像舆论方面那样作出积极的回应。虽然从教科书上来说,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给予投资者的一种投资回报,但由于各项制度的不尽合理,或监管的不到位,现金分红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投资回报的本意。市场因此而淡看提高利润分配比例事宜,倒也并不出人意料之外。
现金分红之所以背离了投资回报本意,首先表现在现行的除息制度及红利税征收的不合理。人们常常把股息与银行存款的利息相提并论,但存款利息是不需要除权的。以目前的银行存款利率为例,储户存款一年,100元的利息是4.14元,那么这4.14元是储户实实在在得到的,一年后的本息为104.14元。但股票分红并非如此,100元股价的股票,派发4.14元的红利后,经过除息,股票的价格变成了95.86元,4.14元的红利在扣除了0.414元的红利税后实得3.726元,除息后的股价加上投资者实得的红利,100元变成了99.586元,投资者损失了0.414元。因此,面对这样的除息机制与红利税征收,现金分红根本就失去了投资回报的意义,上市公司分红金额越多,投资者的损失也就越大。现金分红不仅不是投资回报,相反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惩罚。
现金分红与投资回报的背离,还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泄露有关。A股市场里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大凡推出良好分配方案(包括高派现方案)的上市公司,在分配方案推出之前,其二级市场的股价往往会作出事前的反应,股价被大幅拉开。而等到分配方案正式公布之时,那些先知先觉者正好可以趁利好出台之际出货。在这个时候奔着上市公司的高派现方案买进相关股票的投资者,往往会落个套牢的结局。投资者投资回报未得,先就付出了投资损失的代价。现金分红尤其是上市公司高派现方案也因此成了股市里的多头陷阱。
最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通常表现为一种功利性分红。上市公司分红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回报投资者,而是为了满足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条件设置的要求。如上文所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原来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上市公司要再融资,必须满足最近三年以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正因为上市公司的分红是为了满足再融资的需要,所以,这种分红对于投资者群体来说意味着更多的付出。这样的分红,不如不分。(皮海洲 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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