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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部门三足鼎立 专家称是目前最可行模式

2008年08月26日 08:13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8月2日,一名读者在北京王府井书店里翻看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读物。从8月1日起,酝酿十四年之久的《反垄断法》在中国正式开始实施。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商务部即将成立反垄断局,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中新社发 郑雄增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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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22天后,商务部公布了经国务院批准的新“三定方案”,国家反垄断局也随之成立。

  至此,《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部门———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都完成了机构设置。

  业内人士表示,反垄断的“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组织格局已经成形,这为我国破除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执法保障。

  新增反垄断局

  在这次的方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成立的反垄断局。根据方案,商务部内设28个司局,包括新成立的反垄断局和市场秩序司。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在此前没有常设的反垄断调查执法机构。

  商务部于2004年在条法司内设立了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负责有关反垄断的立法、调查等工作,2006年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7年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申报指南》,这为基于《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经验。

  根据方案规定,反垄断局的职能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中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以及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此外,还将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此前,商务部相关人士曾透露,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则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即企业并购、企业集中,具体来说就是集中的程度,集中对竞争的利弊等。

  外资并购审核权集中到商务部

  “经营者集中”一直是反垄断法中普遍被关注的问题。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日前表示,已经接到了几十个和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案子。据了解,这些案例都来自跨国公司,关心的问题都是中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正式实施了20多天,但是,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企业对于何种行为才会构成经营者集中表示不了解。《反垄断法》起草组成员黄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对于集中有一个判断标准。这个标准并不单纯依照市场份额,还应该包括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技术障碍等其他一些因素。

  此外,记者了解到,自8月1日起,对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内容的审查权力将由“反垄断调查局”独立履行。外资并购审核权就集中到了商务部,发改委将不再参与。而此前,由商务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审核外资并购案的情况已经持续了5年。在国际反垄断领域中,由两个甚至更多同级部门共同对并购申请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核,只有中国一例。

  三足鼎立仍遭质疑

  虽然在外资并购“经营者集中”这一项上精简了审核程序,但反垄断法在执行了将近一个月之际,“三足鼎立”的执法体制仍然遭到业界质疑。

  新的垄断法规定,由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部门分工执掌反垄断执法权,分别负责对“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

  三足鼎立的其他两个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成立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成立了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在执法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冲突,”黄勇告诉本报记者,这正是我们在立法时一直在考虑的问题。

  不过,在很多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执法的格局已经是一种最佳模式。“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在我国政府行政体制上,目前还无法实现。目前我国保持3个部门共同执法,从行政执法体制来讲,是一种最佳的,也是最可行的模式。”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经济研究所所长张燕生也十分看好反垄断法。他告诉记者,《反垄断法》的实施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过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其实施核心在于执行的有效性、公平性和针对性,关键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真正为市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垄断法》的3个共同执法机构的最终设立为我国破除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执法保障。(记者吕天玲)

  新闻背景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旨在预防和制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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