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2008年12月12日 22:3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12日电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2日联合发布通知,宣布从明年1月1日起扩大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并调整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两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此次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热力,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及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等十多类产品。同时,此次政策调整还停止了采用立窑法工艺生产综合利用水泥产品的免征增值税政策,该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已于2008年7月1日起取消。
此外,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还将新扩大的和现有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作了分类整合,按照优惠方式分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50%”和“增值税先征后退”四类。
根据两部门通知,此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二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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