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国有企业从事衍生品业务须具备四个条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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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国有企业从事衍生品业务须具备四个条件
2009年05月05日 17:1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5月5日电 据国资委网站消息,在日前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伟表示,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风险,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须具备四个条件。

  李伟表示,前段时间,几家国有企业进行汇率掉期、结构性存款、期权投资出现巨额浮亏接连曝光,使得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也引起了我们对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关注。

  他说,以前我国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就曾发生过巨大损失,留下了惨痛教训,如中国五矿、株冶、国储铜、中航油都曾有过这方面的巨额损失。2008年,又有东航集团、中航集团、中国远洋等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出现巨额浮亏的事件出现。动辄几十亿的亏损,已严重危及了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实在令人痛心。

  根据初步统计,目前有28家中央企业在做各种金融衍生品业务,有盈有亏,亏损居多。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现状已引起国务院国资委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国务院国资委紧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全面清理各类金融衍生业务。金融衍生品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发挥其套期保值作用。要明确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为了避险,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作为盈利的手段,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进行投机。国有企业应该是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做市商。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投资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如果不利用衍生品的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不对未来难以预料的经营成本风险予以对冲,就很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李伟表示,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还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要严格合规。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据初步了解,有些企业从事衍生品交易并未得到批准,对此要坚决纠正。

  二是要目的明确。国有企业做衍生品业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做金融衍生品的目的很重要,一定不要越过红线,严格遵守期货套期保值中“期货盈(亏),现货亏(盈)”的原则,业务量要与企业的需求及规模相适应。期货与现货是套期保值产品的统一体,要统一考核,不以单一方面盈亏为考核依据。

  三是要确实弄懂。所谓弄懂,就是要聘请财务顾问机构把全部风险罗列出来,不能风险敞口,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止险措施,并要财务顾问承担未告知风险的责任,以合同形式落实。否则就坚决不能做。此外,要尽量做场内交易,都是标准合同,监管相对容易,尽量不要做场外交易,尤其是不要做那些复合式的复杂的衍生品业务,做简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四是要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是一项高风险业务,企业一旦从事就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制度。要培养专业的人才从事衍生品交易,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风险监控部门的独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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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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