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消费者维权 制定《电视购物法》——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经济新闻
    人大代表:为消费者维权 制定《电视购物法》
2009年03月12日 14: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11日,浙江省温岭市横峰街道消费维权监督站组织了村一级的消费维权监督员,对全街道27个村的550多家食品生产经营摊、店进行了监督检查,以净化农村消费环境,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氛围。 中新社发 江文辉 摄

版权声明:凡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 (记者 柴燕菲)“三一五”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即。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台《电视购物法》势在必行。

  周晓光表示,电视购物在中国是新生事物,饱受争议。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购物节目普遍存在夸大产品功效、夹杂不健康推销手段、缺乏售后服务、允斥假冒伪劣产品、商家短期行为明显等一系列问题。

  “电视购物已经陷入诚信危机。”周晓光告诉记者,欧美国家的电视购物,从经营立意、商品销售到售后服务,都有健全的法律法规监管。中国相关的规定则散见于《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之中,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电视购物立法已经势在必行。”

  周晓光表示,电视购物应有准入门槛。“电视购物要划定厂家商誉和注册资本的底线。厂家也要缴纳保证金,一旦出现产品质量等问题,先行赔付。”

  “规范电视购物的内容和形式,尤其要明确广告代言人的责任。”近年来,一些名人和专家为电视购物卖力吆喝的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周晓光说,部分国家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消费者可据此担保索赔,这值得中国借鉴。

  同样有责任为消费者权益把关的还有电视台。周晓光在调研中发现,除了卖出广告时段,电视台作为甚少。此外,由于“属地管理”的体制,一个违规广告在某一城市被曝光查处后,换个地方依旧可以播发。“频道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一个新兴的零售渠道,只有将电视购物在法律法规层面进行完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真正保证。”最后,周晓光道出了制定《电视购物法》的最终目的。(完)

【编辑:庄百万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