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分类监管规定凸显七大亮点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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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分类监管规定凸显七大亮点
2009年06月01日 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2007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向派出机构下发《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标志着浴火重生的中国券业迎来了“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的分类监管时代。

  两年后,证监会正式发布施行《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转入常规监管期两年的中国券业又迎来了“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的分类监管。“持续合规”的纳入,标志着我国券商分类监管又进一步。

  有关人士昨日对本报表示,《规定》的正式发布有七大亮点,值得行业关注。

  亮点一

  监管有效性大为提高

  “分类监管试行两年来的效果非常好,监管的有效性大为提高。”有关人士表示,从效果来看,分类监管在几个环节上改善了券商稳健经营的肌理,实现了由“要我好”到“我要好”的巨大转变。

  首先,分类监管不单与投保基金缴纳挂钩,而且与券商推出新业务、新产品等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挂钩,为降低运营成本——“少交钱”,为提高市场地位——“多创新”,券商极为重视分类监管,进而注重改善风险管理、提升竞争力。

  其次,分类监管与监管事项挂钩,只要券商被采取监管措施,就要被扣分。因此监管逻辑,使得券商更加重视风险管理、持续合规经营。

  在正式发布的《规定》第5条至第7条中,证监会对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分别提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试行期行之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得到落实。

  亮点二

  评价程序公开透明

  与试行期相比,《规定》正式发布,使得券商分类评价程序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得到很大提高。从券商的角度而言,实现进步的路径更加明确,努力的方向也更加明确。

  《规定》提出,券商分类按照公司自评、派出机构初审、中国证监会复核的程序进行。能够量化的指标全部量化,比较复杂的事项采取专业评价等方法,证券公司可以申请由专业评价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专业评价。

  同时,为尽可能保证划线标准的公开透明,将根据每年行业发展情况,结合以前年度分类结果,事先确定A、B、C三大类别公司的相对比例并公布,行业事先知晓按比例确定的划线标准,以更好体现公开性与公平性。

  据悉,今年的券商分类评审工作将依据新《规定》要求进行,涉及相关划线标准的通知已经下发。

  亮点三

  扶优限劣取代扶大限小

  此前的试行阶段,有券商反映评价标准有利于大券商,有“扶大限小”之嫌。从2008年8月开始,证监会相关部门开展了广泛调研,着手修改完善试行的分类监管制度。此次发布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竞争力指标,得到了行业的普遍接受,“对大小公司都很公平”。

  具体来说,在券商资本充足加分事项中,适当降低了净资本超过规定标准倍数的加分分值,增加了净资本收益率指标,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在考察净资本规模绝对数指标的同时,重点关注净资本的相对数指标,标准设定既反映资本支撑下的风险承受能力,也兼顾净资本使用效率,而不是导向单纯追求资本规模越大越好。同时吸取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中一些投行因杠杆水平过高引发风险的教训,规定了净资本与负债比例、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等相对数指标的加分标准。

  《规定》还就一些具体业务提出具体导向:一是经纪业务方面,规定用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或部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指标,鼓励行业在经纪业务方面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网点布局,弥补市场空白,做强经纪业务。二是承销保荐业务方面和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分别用承销与保荐业务、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业务净收入或主承销家数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承销金额指标,用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指标取代前两年分类评价中采用的受托管理本金指标,使得对相关业务竞争力水平的衡量更为合理,也更为公平。三是规定成本管理能力等相对数指标,鼓励证券公司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改变盲目投入、高成本运营的粗放式经营模式。

【编辑: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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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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