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十条”与私人岛:“购岛新政”隐约可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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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十条”与私人岛:“购岛新政”隐约可见
2009年08月11日 08:53 来源:商界时尚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海岛保护法》刚刚进入立法程序,“个人购岛”的具体政策仍需假以时日。政策的模糊让岛主的海上寻梦之路仍然漫长。

  “温州岛姐”陈晓娴2003年就拿到了浙江省洞头县竹屿孤岛5年的承包权。一举投入400多万元后,因为得知无法争取到更长的承包期,无从收回成本,她只好放弃了孤岛。如今,岛上只剩下一座座烂尾楼。

  6年前,一纸《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激发了很多富人的岛主梦想。然而,2005年到2007年间,各地普遍叫停审批无居民海岛开发项目。政策的不稳定断送了陈晓娴通往岛主之路。

  更多的岛主,却在自己的岛屿上动辄有上千万元的前期投入。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转,每月还要承担数以万计的综合费用。无止境的维修、改建和扩建计划让他们自己也不知道何处才是尽头。而转让岛屿,无规可循。

  2008年年底,“海十条”的公布再次唤起了人们欲当岛主的冲动。其第五条重申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一项操作层面已被叫停的政策再次出现在国家主管当局的新文件中,已经说明“个人购岛”峰回路转。

  更让人欣喜的是,《海岛保护法》于2009年6月进入立法程序。一位参与起草这部法律的专家从立法建议者的角度为《商界时尚》公开了一个细节:这次立法有望规定,国家必须将海岛开发交由单位、个人或经济实体经营使用,有偿出让海岛使用权。“第一代岛主”普遍期待的配套政策也将悉数出台。

  但这位专家同时也提醒希望购岛的人不要对《海岛保护法》寄予太高的希望。为对无人岛宣示主权奠定法律基础应该是催生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政治因素。此外,从最初起草《海岛保护与利用法》,到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海岛保护法》,这足以表明决策层对于“保护”和“开发”两者之间的取舍。

  不同于首次“开禁”时的“开发为主、有效保护”导向,“解禁”之后的岛屿开放政策将效仿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采用的“保护优先”的策略,将严格的“保护性开发”作为首要考虑的因素。

  购岛会和购房一样方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周珂教授是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制度研究”项目的参与人。从他的研究成果里,“购岛新政”隐约可见。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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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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