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月饼也要征个税 网友表示“很雷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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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发月饼也要征个税 网友表示“很雷人”
2009年09月16日 14:43 来源:新闻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场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的“查税风暴”,却因地方政府的执行力而变得有些“五花八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此后,便传出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对单位发放月饼等实物也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消息。今天上午,记者以普通市民的身份致电本市“12366”财税咨询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从法律角度看,南京市地税部门的这一解释无疑义;具体操作上,单位发放的月饼应以等值的价格计入当月工资一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规定: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应扣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文件,对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提出的涉及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原因是,正在进行的 “查税风暴”中,因部分税收政策文件的可执行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争议。根据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通讯补贴等,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将按照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据南京当地媒体报道,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月饼当作福利发给员工。面对 “企业发放月饼及代用券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咨询,南京市地税部门表示,单位发放月饼等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此,南京市地税部门相关人士解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网民:发粽子、馒头是否也要征个税

  “发个月饼票也要征税”的消息此后一经传出,外界舆论一片哗然。

  “月饼要征税,那下回发粽子、馒头,是不是也要征个‘粽子税’、‘馒头税’?”……在某门户网站的社区内,一名网友对南京地税部门的解释表达了自己的不满。还有网友较为理性地指出,单位、公司在中秋给员工发放月饼以替代现金发放,很大程度是为了减轻员工发现金要缴税的负担,而没有想到现如今对诸如中秋月饼这种实物的发放也要征收个税。 “单位、公司在采购月饼的销售环节,不是已经交了税吗,为何在发放这一环节上,还要再征税? ”一位网友提出疑问。

  记者随后在部分主要门户网站的论坛中注意到,绝大多数网友对“月饼发放征个税”的解释没有更多的肯定态度。分析人士指出,国税总局之所以下发通知,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等六大税种相关问题进行明确,无非是担心地方税务部门在眼下的 “查税风暴”中,因为搞不清楚“边缘性”的状况收起税来“执行力”不强。“与其从工薪阶层兜里掏钱、往企业伤口上撒盐,真不如把征税的成本降低。”有人发表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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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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