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纳税人的宪法权利更不可忽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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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纳税人的宪法权利更不可忽视
2009年12月03日 02:4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个公告,使纳税人权利成为议论热点。

  新闻报道称这一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准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说法,措辞很清楚:“现就你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是的,这就是一个“告知”。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非来源于这一“公告”,而是在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中得以明确的。

  一个“公告”,会使纳税人权利如此受关注,大概既说明了权利意识的普遍存在,也表明权利保障的很多不足。

  “公告”中,权利在先,义务在后,而且纳税人权利为14项,纳税人义务为10项,数目上能产生“权利多于义务”的观感。

  不过,即便如此,阅读“公告”,人们仍然会产生“权利不足”的印象。14项权利,尤其是首先谈到的“知情权”,基本上都属于征税过程中在行政程序上所拥有的权利,而征税过程之外,纳税人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关键权利并未涉及。

  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发生关系,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固然重要,但是,征税同意权、用税监督权和税负公平权等宪法权利更加重要,也更为需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征税机关,发布公告未能就宪法意义上的纳税人权利作出表述,确实情有可原。然而,公民普遍关注的纳税人宪法权利问题,是应当予以重视的。

  纳税被认定为一种公民义务,但不是无限义务。“无权利不纳税”,表明纳税义务产生着相应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要求,公民只承担依法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征税必须经过公民(或者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同意,税收必须用于法定的符合国民整体利益的目的,而且税收应公平,税负应公道。

  相较而言,纳税人的宪法权利并未得到明确,而纳税作为公民义务则广为接受、广受宣传。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地位,导致征税往往成为纯粹的行政事务,一些税种、税率可由行政部门决定,而无须经由民意机关同意。

  还有,税收怎样使用,透明度不足,公民缺乏监督渠道,提交给权力机关审议的财政报告往往笼统含糊,很多支出甚至无须列入审议而由政府自行决定,列入审议的支出也因仓促通过而难以得到实质性审查,而每年的审计报告都可以看到税收不当使用的情形:公款招待、公款出国、公款购车、兴建豪华办公楼、乱建工程、决策失误、公共税收被随意拨付给某些组织或机构使用乃至铺张浪费等。

  权力对公民税收和财政监督权利的压缩,显示并进一步扩大了权力的自大,甚至一度“纳税人”都成为敏感词汇。以至于今天纳税人仍然只被认定为义务承担者,而其宪法权利未被确认。实际上,个人意义上,纳税人与公民几乎是同等概念,人们因包括消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活动而成为纳税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非本国国民的消费在离境时可以退税,清晰地表明“无纳税人权利即无纳税义务”的思想。

  征税过程中固然有相应的纳税人权利,更加重要的是,纳税人权利作为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应当在宪法上得到保证。这种权利落实了,纳税人的其他权利还有纳税人的义务,都会迎刃而解。

  □刘洪波(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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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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