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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个税家庭制”要充分考虑“执行难”

2008年09月16日 19:37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个税家庭制"本身的合理性,基本上已经没有疑义,是否实行这个制度,关键就取决于如何解决操作层面的难题。

  9月15日《东方早报》报道,由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主办的“首届高层税务论坛”日前在上海交大举行。有专家在本次论坛上透露,个人所得税“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综合扣除”,国家相关部门已经在研讨中。

  近年来,“个税家庭制”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国两会上,不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连年提此建议;社会舆论中,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声音也呈现出“一边倒”之势。

  调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是个税的主要功能,但以个人为单位征收,却往往达不到这样的目标甚至背道而驰。比如,甲家庭有名成员的月收入2100元,但其配偶以及一家老小都没有收入,这名职工依法必须缴纳个税;但乙家庭一对夫妇各有1900元的月收入,但上无老下无小,他们却无须缴纳个税。这种状况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若实行“个税家庭制”,上述弊端就可以革除。比如,若以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为起征点,甲家庭就无须纳税,而乙家庭则需要纳税,这就比较公平了。这也正是人们主张实行“个税家庭制”的主要理由。

  不过,“个税家庭制”的公平效果是以有效执行为前提的。理论上再合理的制度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就没有实际意义。那么,“个税家庭制”的执行前景如何呢?

  首先,主动申报难以取代代扣代缴。目前,我国的个税主要是单位代扣代缴,个人主动申报的只是少数。即使是税务部门三令五申强调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主动申报,但响应者一直寥寥无几。出现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国民的主动纳税意识还不强。如果实行“个税家庭制”,代扣代缴当然行不通了,而指望各个家庭主动申报恐怕不太现实。

  其次,个税监管难以取得理想效果。除了公民的主动纳税意识,严格的监管才是公民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保障。可是,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很不健全,财产公开制度也很不完善,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以及兼职等多渠道收入更是难以掌握;此外,“家庭”如何界定也是个难题。户口簿是家庭的基本单位,但户口并不能准确体现赡养、抚养和扶养等关系。当然,税务部门如果下决心、下大力气,上述情况也是可以基本摸清的,但如果付出的成本太高,那就可能得不偿失了。

  其实,“个税家庭制”本身的合理性,基本上已经没有疑义,是否实行这个制度,关键就取决于如何解决操作层面的难题。因此,在探讨“个税家庭制”的时候,一定要充分考虑“执行难”。(作者:盛大林)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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