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是今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又一典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对于该事件的善后处置而言,笔者认为,依法确定政府责任界限至关重要,应坚决纠正和避免用政府责任取代企业责任的错误倾向。
现代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通过法律调整机制控制政府,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政府行为的无责任状态,从而避免行政专横和滥用职权。因此,健全的政府责任机制是法治政府的基石。然而,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必须划清政府责任的边界。就“三鹿奶粉事件”而言,就是应严格区分产品质量管理中的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不同于企业责任,政府不能屈于社会稳定的压力而越俎代庖、统包统揽,相反应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则必须由企业自行承担,这也是现代社会对法治政府的根本性要求。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这是落实企业责任的根本要求。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因产品瑕疵或者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可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损害赔偿,而不是要求政府进行赔偿。政府不能对经营者的瑕疵或缺陷产品埋单。
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政府责任不是国家赔偿责任,而是政治责任和行政责任。这种政治责任需要通过常态化的政府问责来实现,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责任状态,政府官员不只是对上级负责,更多的是对社会公众负责,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在“三鹿奶粉事件”的后期处置中,政府应注意有效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对于国内外众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应积极引导并提倡受害人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和消费者协会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和支持,责任企业该赔偿则赔偿,该破产则破产,这些均由法院按照司法程序来审理决定。只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建立并有效维系应有的严格、规范、透明的法律秩序,才能维护中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最终维护社会稳定。(《学习时报》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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