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养老金15年缴费期限 应取消或缩短——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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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养老金15年缴费期限 应取消或缩短
2009年01月15日 13:57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消息,经过16天征集,《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征言结果出炉。截至1月12日16时,来自各界的征集意见多达47511条,共涉及九大方面。其中不少意见提出,应取消或者降低养老保险的15年最低缴费年限。 (1月14日《每日经济新闻》)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 《社会保险法(草案)》,经过半个多月的开门征言后,按照立法的议程设置,将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阶段。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立法进程的日益加快,这个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正式法律文本面世于众,无疑将变得指日可待。

  透过媒体梳理公众的数万条意见和建议,笔者觉得,用喜中带忧形容最为贴切,喜的是有不少亮点值得期待。以坊间最为关注的养老保险为例,草案稿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解决了僵持多年的社保难题,这是鼓励参保、保障权利兑现的重大制度承诺,将从根本上防止曾经发生的农民工“退保潮”事件重演。

  忧的是,草案中有些规定仍没有实质性突破。比如,有不少专家学者包括普通老百姓,都呼吁彻底取消或者缩短15年最低缴费期限。

  草案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已经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且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谓国家规定年限,其实是依照现在的规定,缴费满15年方能按月领取养老金。

  现实中,15年年限设置存在“漏洞”:一方面,会给缴费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譬如有的参保者就差一两载就退休了,缴不足法定的年限;也有的参保者因失业或者不可抗力的因素,中断了缴费等。像类似情况,最后只能退回个人账户中的钱。现在大多养老保险费费率是单位缴20%,个人缴8%,其余政府补助,而记入个人账户的仅为8%。如果缴费不满15年,对个人来说不但不合算,而且会丢掉一笔可观的养老钱。

  另一方面,从目前中断缴费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下岗失业人员,尤其像眼下的经济危机时期,会让一些下岗人员原来的缴费年限作废。显然,这种情况的出现,只能会强化弱势群体的困境。

  尽管草案中规定最低缴费年限,有着很大的必要性和实际操作中的便利性,但说到底,社会保险立法的本质是劳动者的权益法和福利法。当下民众反映呼声较大的缴费“栅栏”问题,很值得立法参与者注意。

  具体讲,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应规定缴费年限,或者尽可能降低缴费年限,采取“多缴多取,少缴少取”的模式,按缴费多少领取基本养老金,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法更能体现公平。(吴睿鸫)

【编辑:位宇祥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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