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法律来“说服”霸王条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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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用法律来“说服”霸王条款
2009年03月16日 01:39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15”之际,重庆市工商局工商部门总结出当地最牛的十条店堂公示,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中最不可思议的部分。(3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关于商家的“霸王条款”一直备受争议。这次重庆工商部门所“查获”的商家条款里,确实也是有诸如“非保值衣物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800元。任何衣物的遗失、坏损,其赔偿不超过洗衣费的10倍”这种不合理的东西,甚至有可以直接算是违法的“此席套餐如要发票,须另加收税钱”的条款,如果能够严格执法,肯定会大快人心。

  但话说回来,即使列出的“十大最牛店堂公示”中,也有那种其实说起来不能不说有点道理的条目,比如说“上桌菜品一律不退换”这条,如果没有前因后果的话当然是霸王的很,但要是加上一般合理的限定条件,这也不算不合理。须知菜品做熟上桌,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上菜时间问题的话,这条就算合理的保护商家的利益。

  如此一分析就可以看出来,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对于如何认定商家的规则是否“霸王条款”,其实是件很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在保护消费者的同时,也要保护商家的合理规则与诉求。这之间的界限,是要通过考量相应法律法规而做出。

  之所以如此强调在这方面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更重要的理由如下:今天在饭馆、洗衣店你是消费者,明天你在自己的公司里就可能是服务提供者。所有在市场环境生活的人,都是兼着这两种身份。如果相关部门不能通过法律法规来判定商家的做法是“霸王条款”,而是根据自己一时的好恶或者只是凭借大众舆论来判断的话,这种行为今天会让你感觉如沐春风的成为消费者中之“上帝”,明日就可能作为经营者入了“地狱”。如此冰火两重天的待遇,其滋味并不好受。

  所以,说到底还是一个法制问题。“3·15”前后总是能有相应的新闻出现,尤其是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是挑战“霸王条款”。但一切如果不能有一个恒定的判断标准,这种一窝蜂出台的整治与规定,其效果恐怕也未必好。

  □石兆(北京 记者)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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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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