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定特价商品也必须三包 商家拒绝将受处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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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规定特价商品也必须三包 商家拒绝将受处罚
2009年03月04日 13:11 来源:成都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诸如此类消费领域的“潜规则”,不仅让消费者利益蒙受损失,也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近日,在全省城市中,成都工商和消协对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一律不退不换率先说不!

  为敦促行业诚信经营,以重拾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今日起,本报联合成都市工商局、成都市消协,推出“挑战行业潜规则”系列报道,对各个行业潜规则现象、本质等进行深入剖析。

  昨日,四川大学水电学院研究生王女士向本报记者反映称,她昨日下午在科华中路百联天府商场一楼标着“80—100元特价区”看中了一款“淑女屋”牌长裤,该裤子的吊牌标签上原价为399元。王女士觉得有些心动,想拿一条去试穿,但促销人员却称:“这是特价商品,不能试穿,也不能退货或换货。”王女士就按照自己腰围的大小选了一条裤子,并付了钱。拿回宿舍试穿后,王女士发现裤子太大了,这让她觉得很郁闷:“商场明确告知特价商品不能退换货,原想节约点钱,现在却浪费了80元。”

  记者调查

  特价商品一律不退货

  随后,记者走访了春熙路周边20余销售打折和特价商品的商家,所有被调查商家均表示,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一律不退货,甚至部分商家表示,换货也不行。

  在春熙路上的体育服装销售专区,“全场5折”的大幅广告标语吸引了不少顾客选购。“鞋子不合脚或有问题可以退货、换货吗?”记者询问。“不可以!”一位促销女士摆摆手很干脆地回答记者。在九龙商场2楼“金纽扣”店门口,“特价15元—80元”的牌子特别醒目,记者表示要选购一件衣服,问:“如果不满意,能否退换货?”营业员表示,肯定不能退换货。

  接着,记者又走访了青年路、荔枝巷等10多家打折和特价商品门店,得到的答复是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一律不退货。同时,部分商家还表示,一律不得换货,即便换同样的打折商品也不可以。

  商家回应

  打折品不三包是常态

  对此,一服装店老板杨女士称,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多是过了季或款式较老的产品,无法实现正价销售,为了尽可能地减少库存,收回成本,只能以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处理,商家并没赚到钱,所以不三包,这已经形成了行业里不成文的一项普遍处理模式了。

  但一位曾做过多年服装生意的黄女士向记者透露,虽然单纯就特价商品而言,商家有可能是亏本处理,但这些商品的数量一般不多,因服装销售的利润很高,商家在最初正价销售时,早已超额收回了该批货的成本。

  消协说法 特价商品也必须三包

  “打折商品和特价商品都应该进行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市消协法律事务部主任张威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23条和24条规定,打折商品和促销商品均应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退、包换、包修的“三包”义务。

  工商说法 商家拒绝三包将受处罚

  市工商局消保处副调研员李永明表示,如果商家拒绝对打折和特价商品执行包退、包换义务,消费者可以向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或消协投诉,工商局和消协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进行调解,要求商家必须执行三包义务。

  如果调解后商家仍不执行三包义务,工商部门可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处罚等依据将商家告上法院。李永明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商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记者 刘富 实习生 冯予 摄影 谢辉)

【编辑: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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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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