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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执行月余 化妆品仍叫卖"治疗"功效

2008年10月08日 13:45 来源:北京商报 发表评论

  “消炎”、“祛斑”、“祛痘”……化妆品销售人员仍在向消费者明示化妆品的治疗功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实施一个多月,新规明文要求出售化妆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治疗作用的内容。但记者在商场、化妆品店发现,目前仍有大量产品不合规定,带有“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

  记者在君太百货一层的化妆品专卖区看到,像ZA、AQUA、thefaceshop等化妆品均不符合规定,其功效宣传看上去更像是“药品”。一款ZA护肤精华素的外包装说明上写着“祛斑”、“淡化黑色素”等功效,而销售人员在介绍该产品时,更是将“消炎”、“除菌”等医疗术语作为宣传内容推荐给消费者。在西单商场thefaceshop销售专柜记者也看到,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某一系列植物油精华素时,告诉消费者该产品有“调节皮肤神经”及“抗衰老”功能。

  记者了解到,商家在销售化妆品时宣传“医疗功效”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消费者张女士告诉记者,自己在购买化妆品时,对带有“祛痘”、“抗衰老”等功效的化妆品更为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很多理性的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已经不再非常关注是否有“保湿”、“增白”等功效,所以商家就要在自己的产品上做更“独特”的宣传,才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

  此外,新列入化妆品行列的牙膏,“防蛀、增白”的广告用语更是比比皆是。记者在市场上发现,目前众多品牌的牙膏在包装上列举医疗作用,包括增白、除菌、防蛀等,甚至说可以治疗牙周炎、牙龈炎、牙龈出血、口腔溃疡等口腔疾病,宣传内容十分诱人,部分牙膏夸大其词的说法,使得这些牙膏不像是牙膏更像是药品。

  据了解,《规定》明确了化妆品标识必须标明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等化妆品名称。不能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如抗皱、抗衰老等字样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记者 于士凯)

编辑:位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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