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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反垄断诉讼有新进展 消费者指网通差别待遇

2008年11月18日 11:56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发表评论




    9月18日消息,经过1个月多的“审查”,北京一律师状告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对用户“区别对待”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案,于昨天正式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据悉,这是国内首起正式被法院受理的反垄断法诉讼案。 中新社发 老罗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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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法院受理的首例反垄断诉讼———律师李方平诉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差别待遇一案继9月在朝阳法院立案后,日前又有新进展,该案已正式移送北京市第二中院。

  诉讼新进展

  今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当日,律师李方平便起诉中国网通,以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对客户实施差别待遇,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为由,向朝阳法院申请立案。其间,由于对于提起诉讼的案由直到9月李方平才最终确定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9月18日,朝阳法院宣布受理此案。

  案件审理中,法官再次询问李方平起诉的案由,最终李方平明确表示提起本次诉讼的案由是垄断纠纷,所依据的法律是《反垄断法》。

  根据北京高院今年6月3日下发的《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涉及垄断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北京高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2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朝阳法院将该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院审理。

  律师告网通

  今年8月,律师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以违反《反垄断法》为由,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同时索赔1元。

  李方平在起诉书中称,他从1998年6月以来在北京长期工作、生活,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根据北京网通《客户服务合同》第2条的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

  由于自己没有北京户口,其在北京网通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选择“预付费业务”,而相应的具有北京户口的北京市民则可办理“后付费业务”。而“预付费业务”和“后付费业务”在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则具有相当大的差别。

  以2007年5月北京网通推广的“亲情1+”业务为例,其中有许多优惠套餐和可选方案,特别是其中带宽1M、2M的宽带优惠包月活动。但是,据李方平介绍,网通在该业务办理条件中明确限定只限于后付费普通固定电话公众客户办理。这就使得像李方平这样的预付费用户无法获得网通所宣称的“月租归零、得通话时长、获增值服务、合账交费”等诸多优惠。

  2008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增加了家庭网关、网络冲印及温馨同号等新内容,但预付费业务用户仍无法享受该服务。

  据李方平介绍,类似将预付费用户和后付费用户区别对待的业务类型在北京网通比比皆是,李方平在起诉书中即列举了8项之多。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绝对的垄断地位,对预付费用户实施差别待遇,其做法违背了公平、等价、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同时也符合《反垄断法》第17条第6款规定的垄断行为,即“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李方平将北京网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网通实行差别待遇的格式合同条款和业务公告违法,并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网通接受其办理“亲情1+”业务的申请,并赔偿1元。(记者 许 巍)

编辑:蓝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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