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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与证券:“相见恨晚”还是“缘分尚浅”?

2011年06月17日 17:28 来源:中国文化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郝 涛

  日前,电影《大唐玄机图》将在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的“权益共享”新融资模式引发媒体广泛关注。与影视企业传统融资模式不同,该片的投资方除基本投资外,还通过金融交易平台募集资金,用于电影拍摄及制作,而后将电影版权、票房等未来收益和投资人一起“分红”。

  所谓的创新融资模式实质是发行以电影版权为担保的抵押债券,电影制作方获得资金,投资人从基于电影版权产生的收益中收回成本并获利。

  在西方,这种资本运作模式并不新鲜。1997年,摇滚明星大卫·鲍伊的音乐版权就已经被用来抵押,发行了“鲍伊债券”。而电影产业则后来居上,成为目前欧美国家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中占比较大的行业之一。

  电影作为文化产业早已超越艺术的范畴,成为现代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特别是近几年,国内出现了资本向电影产业流动的明显迹象。然而,伴随着电影产业资本聚集度的提高,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如电影资金运作的透明度与监管问题、电影资金的风险分担机制、如何防范洗钱等。目前看来,利用电影版权证券化进行投融资运作尚需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需要尽快提供版权所有权界定明晰、版权担保权益公示制度完备的法律资源。当版权所有人未能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支付义务时,就要发生版权的转移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如果版权归属不明或存在争议,那么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实现就会遇到困难。另外,版权担保权益公示制度也十分重要,债券发行人一旦违约,它能确保债权人可以优于其他人提出对版权转移的主张。

  二是需要尽快提供流程清晰、操作简便、评估客观、监管到位的制度资源。前段时间,媒体曾报导部分国产大片存在夸大票房收入的造假现象,反向思考,如果是为了少向投资人支付利润分红,很可能会出现故意缩水票房现象。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影票房统计制度。而这仅是电影版权证券化之后需要公开透明化的诸多环节之一。对于投资者来讲,需要知道的还有投资流向和收益情况,需要有公司履行价值评估、第三方担保或财务监督职能。同时,流程的简化也至关重要。如果证券化的过程过于繁琐漫长,无论是电影制作人还是潜在投资人都会将目光转向他处。

  三是需要尽快提供专门针对小成本电影、艺术电影等市场受限项目的倾向性资源。电影产业里的各色“大片”固然华美耀眼,大量小成本电影、艺术电影等类型电影也是电影产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电影版权证券化一旦进入普遍性的可操作层面,首先面对的就是制作人“需不需要”与“可不可以”之间的矛盾,即版权证券化的内在动力与外在可能之间出现的背离。华谊兄弟传媒集团董事长王中军曾直言不讳地讲,银行贷款从成本上说是最合适的。“对电影投资来说,银行和基金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基金要求有较高的回报率,而银行只要求把利息还上就完了。”他揭示了电影版权证券化这一金融模式的内在性矛盾:资本都是逐利而动,往往那些具有较高收益预期的电影项目,是不愁制作资金来源的;而真正需要资金支持的,又往往是不甚具有票房号召力,或是收益预期较低的那些电影项目,对于资本没有足够吸引力。“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商业规律要求我们在面对电影版权证券化这个“新鲜事物”时需要多一份冷静和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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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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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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