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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个不言而喻的行规:传媒承担采访费用

2011年12月19日 18:07 来源:学习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明确一个不言而喻的行规:传媒承担采访费用

  作者:陈力丹 马珺

  记者采访自然会有成本的支出,交通、住宿和设备器材的消耗等,这些必要的开支由传媒自身承担是不言而喻的世界同行的职业规范,而且,传媒人员还不得接受被采访方提供的馈赠和其他好处。然而在我国,被采访方提供采访费用,成了一种甚至社会也一定程度认同的不成文规则。这一潜规则透过“洪湖接待费”事件引起了社会反思。

  2011年9月25日,湖北洪湖市委宣传部积极应对迅速回应网上披露其曾向政府申请经费接待传媒记者一事,坦诚申请经费是为接待记者的经费。值得注意的是,不但网民没有意识到传媒采访的费用应由传媒承担,对此质疑的角度是:“钱花得不是地方”,而且洪湖市委宣传部的回应也是以被采访方应承担采访人员开销的认识为前提的。

  传媒采访费用由被采访方承担,并非一个单位的个别行为,而是颇为普遍的问题。

  为什么不论是洪湖市委宣传部还是民众,都没有厘清媒体与国家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仍然将媒体采访的职业权利混同于党政机关的权力?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新闻媒体长期被视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部门,传媒从业人员很容易在认识上产生偏差,将公众赋予的采访权视为某种“权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法治国家现阶段,传媒业体制转型,成为一种社会行业,但从业者的观念滞后于实践。同时,现阶段我国传媒的舆论监督仍然带有党政权力的延伸和补充的性质,记者的采访“权利”含有一定的“权力”。这种情形导致传媒及其从业者自身定位不清,很容易发生倚靠党政机关的“权力”谋私利的种种违背新闻职业规范的行为。

  早在1997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颁布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就明确规定:“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行为,不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新闻报道发泄私愤,不以任何名义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不向采访报道对象提出工作以外的要求。”然而,类似记者接受被采访单位好处的问题仍然不断出现。

  “洪湖接待费”事件折射出我国新闻传播业职业道德意识的缺失。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新闻传播学界早在1997年就做过全国抽样调查,接着于2002年又做过上海地区的调查,其中关于记者采访的职业规范认识,情况如下(采用的是指数1为绝对不接受;指数5为绝对接受;前者为1997年的数据,后者为2002年的数据):

  记者接受被采访方的招待用餐 3.89/3.92

  记者接受被采访方免费旅游 3.43/3.08

  记者接受被采访方馈赠礼品 3.55/3.56

  记者接受被采访方现金馈赠 3.3/3.09

  也就是说,以上四个关于采访中的违规现象,被访新闻工作者均呈接受的状态,而且5年间基本没有变化。

  2003年我国开展新闻界的职业道德学习运动,当年的一项在全国55家传媒做的抽样调查,其中关于采访规范的认识显示:5/6倾向于接受或默认被采访方提供用餐(21.5%同意,62.8%态度暧昧);近2/3倾向于接受或默认被采访方提供免费旅游(10.7%同意,55.1%态度暧昧);近1/2倾向于接受被默认采访方的现金馈赠(6.3%同意,40.5%态度暧昧)。看来,新闻从业者在认识上变化仍然不大,但多数人“态度暧昧”表明,他们的良心尚未泯灭,经过提升职业意识有可能转变为遵守职业规范。

  我国传媒在职业道德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主要原因是:过于直接的政治控制,以及过于直接的经济利益驱动,使得作为缓冲地带的职业意识难以有生存的空间。回归新闻职业意识,这是提升我国传媒职业道德意识的认识前提。2009年10月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世界媒体峰会开幕式上的致辞,提出了“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的要求。此前的2008年6月20日,他视察人民日报社时要求新闻工作者“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这些话语并非简单的表达形式,而是说明领导人关于媒体职能有明确的认识。既然要按照新闻传播规律办事,遵守新闻从业基本准则,说明新闻传播是一个行业,行业就要有职业道德和规范,而且外在的道德和规范要内化为内在的道德诉求。马克思说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在这方面,西方媒体的职业规范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例如以下职业道德规范是普遍的严格的和制度化的:“新闻工作者应当拒绝接受礼品、恩惠、酬金、免费旅游和优待,避免兼职、担任政治职务和公职,此外,如果有损新闻诚信,新闻工作者也应当避免为社区团体服务”,“报纸不得从新闻来源或外部其他方面接受有价值的物品。在同新闻报道有关的事务中,报纸必须支付自己的费用”。

  因为有明确的内部自律,并且得到内化,这些国家传媒的记者都坚持自付餐饮费用,如果他们为新闻来源支付了账单,新闻单位会为他们报销。送给记者的礼物都转送给了慈善机构:食品送往无家可归者的收容所,鲜花则转送给医院。评论员完成评论文章后,会将所评论的书籍和CD捐赠给图书馆和学校。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以上的实例说明,关于采访的新闻规范是通过行业监督和自律机制完成的,而我国尚不习惯于行业内的自律,通常是以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规章来规范的。行政规章是刚性的低层次法规,总是依靠他律解决职业道德问题,使得问题行政化了。这次的洪湖事件便是采用行政化的解决方式,对于传媒来说,触动极小。

  记者是服务于公民获知新闻的社会专职人员,是普通公民,不能因为从事这个职业而拥有特殊“权力”,记者的采访权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无论是新闻从业者还是行业外的民众,应该通过洪湖事件明确一个不言而喻的新闻传播业的行规:传媒承担采访费用,传媒人员不得接受被采访方提供的馈赠和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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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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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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