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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娱乐化需及时调控

2012年04月11日 13:04 来源:文艺报 参与互动(0)

  对过度娱乐化需及时调控

  今年以来,上星频道节目同质化、雷同化、跟风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内容低俗、过度娱乐化等为人诟病的制作倾向也及时得到纠正。各大电视台晚间节目形式单一的局面,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电视节目对娱乐化尺度的把握和调控使得电视节目的品质、内涵进一步提升,从内容立意到形式手段,都体现了创新的思维。然而,过度娱乐化的节目虽然数量减少了,但是娱乐元素、娱乐心态却开始在其他类型节目中蔓延。

  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我们反对娱乐化并不是限制娱乐、禁止娱乐,而是限制过度娱乐化、低俗化的创作倾向。过度娱乐化不仅存在于娱乐节目中,而且存在于新闻、财经、访谈、职场等节目。就目前播出的节目看,是否存在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应主要从四个方面权衡:一是功能原则。在电视节目具有的多重功能中,宣传教育应作为主功能放在首位。虽然不同的节目形态其功能各有侧重,但即使是娱乐节目,也应坚持社会导向,坚持寓教于乐,不能以娱乐淹没了其他功能。如新闻节目中出现大量的八卦新闻、调侃当事者等,就对观众起到了消极的误导作用。二是元素原则。有些节目在主题定位、类型划分上并不是娱乐节目,而是服务型栏目,但在节目创作过程中,过多添加了娱乐元素,结果喧宾夺主、娱乐泛滥,冲淡了原有主题,淹没了节目的理性精神和人文情怀。以当下热播的职场类节目为例。这类节目本是为群众搭建求职平台、传授职场经验的服务型节目,但一些节目中求职人员才艺比拼的方式失度,或者以考验选手职业契合度的名义,要求他们吃蚕茧、毛鸡蛋、水蟑螂等,或者采取挖苦对手、互相打击的办法来竞聘上岗。如此一来,本该定位为服务的栏目瞬间变成选手之间相互的打击、挤压,而恶搞、调侃成为电视台博取收视率的主要方式。三是效果原则。比如矛盾调解类节目。本意是为了解决矛盾、调解纠纷、促进和谐,但是个别节目却热衷披露隐私绯闻,展示阴暗心理,甚至为了制造看点,提高收视率,故意挑起、激化矛盾冲突,导致最终效果不是化解矛盾、引人向善,而是满足一些人窥私围观、幸灾乐祸的心理,求浅层次情感宣泄和快感满足,对人们的价值观形成了误导,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四是总量原则。平面媒体的接受方式是阅读式接受,而电视媒体除此之外,还具有浏览式检索的特点。观众手握遥控器,很短的时间就能将几十个电视频道一扫而过。如果每晚的黄金时间,有十个节目在播出真人秀,十个节目上演职场秀,十个节目进行矛盾调解,那么观众感受上必然是满眼都是娱乐,电视节目同质化、雷同化的毛病也就很容易暴露出来。电视台不是大舞台,对过度娱乐化倾向需要进行及时调控。

【编辑:张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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