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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草案引争议 是强买强卖还是保护获酬权

2012年04月11日 15:15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日前向社会征求意见,46条关于录音制品发布3个月后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即制作录音制品的条款,引发音乐界强烈反对,认为该条款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并可能引起更猖獗的盗版。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前天表示,“各方面都来提意见是个好事”。据悉,国家版权局将综合各界意见,在本月底给出答复。

  原创音乐界集体“拍砖”

  《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在很多方面实现了突破,例如法定赔偿额翻了一倍,达到100万元;增加了著作权人的追续收益权,如画作每拍卖一次,作者也可以从增值部分中获益等。这些都受到了好评,然而对于46条,原创音乐界却众口一词,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和反对。

  4月8日,在第12届音乐风云榜年度盛典颁奖典礼上,高晓松认为该条款“严重剥夺了音乐人对作品和唱片的处置权”,呼吁所有音乐人团结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宋柯等音乐人给予强烈呼应。

  宋柯对草案作了三点解读:第一,新草案说是为了作品易于传播,但在目前版权不完善的情况下,只会让创作人动力枯竭;第二,说是为了防止音乐公司对作品垄断,其实新法只会让管理组织百分百垄断;第三,在中国互联网音乐环境下,如果有法律规定互联网能免于内容审查,不用担心侵权,就完全没有互联网公司愿意和我们商量合理的模式,因为永远有免费的方式存在。”他认为草案将会“打击音乐根基,让原创动力消失,让音乐事业倒退”。

  高晓松更是高调呼吁,“我希望国家版权局慎重考虑草案,听取音乐界呼声,而不是仅仅听取那些靠音乐牟利的机构的声音。”

  法律界认为46条遭“集体误读”

  与音乐家们一边倒的指责不同,法律界不少人士认为这种批评在某种程度上是对46条的“集体误读”,他们认为这一条款试图借鉴国际经验,在著作权人的私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重新划定一条界线,本意是为了促进音乐的传播、流通和繁荣。

  美国华裔律师海明就表示,美国对录音制品的相关规定与46条基本一致。草案中的“使用”是指可以引用,并非使用者也“拥有”著作权,例如披头士乐队的歌,任何人都可以唱,也可以开演唱会或制成录音制品,商业收益归其个人所有,因为“他人只是使用其作品,贩卖的却是个人的嗓音”。当然,著作权保护各国不同,如英国个人娱乐翻唱也属侵权,而法国即使作品已经售出原创者仍有收益权。

  法律界人士还指出,46条不应孤立地看,应该与48条、50条和59条相结合。不经许可使用是有前置条件的,一是向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注明原创者和作品名称,三是使用后支付费用,这种背景下的“翻唱”显然不能等同于“鼓励盗版”,也不宜视为完全无视“原创者利益”。

  更为重要的是,对著作权法来说,保护著作权是核心内容却并非唯一内容。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这意味着在保护著作权的同时还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权益,对著作权作出一些必要的限制,如草案的第40条便开列了12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此次修订,就是试图在著作权人的私权利和公众利益之间划定一条更合理的界线。

  “防止垄断”不能“形成新的垄断”

  针对音乐界业内人士一片反对之声,中国音著协副总干事刘平回应称,草案中录音法制许可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同时在技术层面保证原创音乐作者的获酬权。

  他解释说,这并不是为了限制音乐著作权人的权利,而是为了广大创作者的利益,防止出现唱片公司对音乐的垄断,这样的修改也符合国际惯例。对草案中去除“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的条款,刘平认为,这样的规定极有可能令唱片公司迫使著作权个人做出不得使用的规定,从而达到唱片公司的垄断目的。

  然而,音乐人宋柯却针锋相对地指出这可能会形成新的垄断。他说:“据我所知,华语音乐公司连同台湾公司在内,没有垄断的可能性。新法只会让管理组织百分百垄断。”音乐著作权是词曲作者的私权利,权利人可以委托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也可以自己管理,而按照46条,哪怕权利人不同意,也得由音著协代为管理,并收取20%的管理费。最关键的问题是,人们对负责稿酬管理的音著协未必信任,音乐人最担心的是,音著协只是看看场子、收收保护费,很难担负起管理监督的职能。

  网上议论,46条立法的本意是加速音乐作品的流通,如果执行到位,毋容置疑会增加音乐创作者的收益。但它受到的最大质疑在于是否属于“强买强卖”,是否将音乐家的意愿完全排除在外,是否意味着无论你同不同意,我给了钱就能用?有网友表示,即使在菜市场卖菜的小贩,也可以因为双方谈不拢价格而拒绝一笔生意,而46条却剥夺了音乐创作者这项基本的权利。

  有质疑,有回应,争议在继续,草案的征询过程,也让我们看到,如今一项法律出台更加透明、科学,更加尊重民意。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阎晓宏前天表示,“我们认为各方面都来提意见,这是一个好现象。通过不同的意见,把它汇集起来,大家来平衡,看看哪些意见更科学,哪些意见放到法律里边更能符合我们国家利益和老百姓的利益,我们就这么做。” 本报记者 王宏伟

【编辑: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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