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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稿酬标准被指缺乏强制力 稿费涨版税反降

2013年09月29日 10:10 来源: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最近稿费将大涨的消息,着实让写作者们欢喜一场,无奈只是“空欢喜”。法律界人士昨天对记者表示,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新版稿酬标准并不完全具有强制性,“参考意义远大于执行力”。而据记者了解,面对写作者“涨稿酬”的强烈呼声,一些入不敷出的出版社准备采取“迂回自救”的办法——让作者心理好受一点,而自己不至于亏损。

  新标非强制:出版社“要挟”作者降版税

  记者了解到,在1999年老版《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实施后,国家版权局曾作出过一个贯彻实施《规定》的意见,明确提出“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规定》的付酬标准是强制性的”,除此情况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低于或高于《规定》的付酬标准的,《规定》不予禁止”。

  事实上,缺乏强制性这一点,也让几天前还颇为欣喜的写作者陷入了沮丧。前几天接受记者采访的作者郑先生昨天说,他发现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虽然新标准让稿酬大涨,写作者也可据此要求涨稿酬,但杂志社和出版社非但可以拒绝增酬,而且还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

  “我有一个圈子里的作家朋友正和出版社谈出书事宜,听到稿酬新标准要发布,他就要求出版社将版税率从8%提高到10%,结果对方面容一沉,表示书要出版就只有这个价,如果要抬价就另寻高明,结果我朋友只能忍气吞声。”郑先生说,《规定》若非强制执行,那就等于给了杂志社和出版社一个可钻的空子,在纸质图书出版难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以此“要挟”作者保持低版税不变,甚至降低版税。

  参考性更大:涨稿费还得看出版社“觉悟”

  上海知名律师吴冬告诉青年报记者,相比具有强制力的“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稿酬标准的执行力确实下降不少,因为前者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而后者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吴冬认为,要把稿酬标准变成强制执行的行政规章,其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毕竟‘最低工资标准’关系到弱势群体的生活,而写作者的稿酬不被认为是那么紧要的。”

  所以在吴冬看来,国家制定稿酬标准的“参考意义”更大一些。

  一些纯文学杂志已经表示,不是他们不愿意给作者涨稿酬,而是在杂志本身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他们实在无力给作者涨稿酬。一些出版社昨天告诉记者,为了应对未来作者“涨稿酬”的呼声浪潮,他们只好采取“提升版税率,压低印数”的办法,“让作者心里好过一点,而我们也不至于太亏。”

【编辑:耿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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